[发明专利]用于指甲油的化妆品可接受的无水组合物在审
申请号: | 201880073259.5 | 申请日: | 2018-11-05 |
公开(公告)号: | CN111343965A | 公开(公告)日: | 2020-06-26 |
发明(设计)人: | 弗雷德里克·德罗西耶;罗宾·西纳罗斯;法蒂玛·埃德杜米;亚历山大·德米;卡罗尔·戴乐维斯 | 申请(专利权)人: | 国际莱克斯 |
主分类号: | A61K8/49 | 分类号: | A61K8/49;A61Q3/02 |
代理公司: |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2103 | 代理人: | 孙仿卫;周敏 |
地址: | 卢森堡***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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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指甲油 化妆品 可接受 无水 组合 | ||
一种用于指甲油的化妆品可接受的无水组合物包括至少一种有机溶剂、至少一种成膜剂、至少一种增塑剂和至少一种触变剂,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至少一种抑制亚硝胺的触变物质。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化妆品组合物的领域。
本发明特别涉及一种可用于指甲或假指甲上的无水化妆品组合物,其对使用者的健康和环境没有危险。
背景技术
指甲油通常用于给指甲和假指甲上妆。指甲油通常包括成膜剂、溶剂和最后的一种或多种增塑剂,一种或多种树脂,一种或多种流变剂、触变剂和一种或多种添加剂,也就是例如染料、珍珠状颗粒、抗紫外线剂。
为了满足用户要求,指甲油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标准:
-良好的应用:将指甲油涂在指甲上时,必须形成具有恒定厚度的而无条纹的光滑表面,以获得均匀的薄膜和着色,
-易于散布在指甲的整个表面,以使其实用化,
-光泽度提高,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持续存在,
-在指甲上的干燥和固化时间非常短,
-将指甲油良好地保持在指甲上:确实希望使指甲油剥离得尽可能少,以保持美观。
为了试图改善这些特性中的任何一种,不断开发新的配方。
除上述要求外,化妆品还必须对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安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化妆品行业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9年11月30日颁布的EC法规No.1223/2009的监管。
由于趋势是获得高质量的化妆品,既要满足上述使用者的要求,又要遵守上述规定,因此应该有对环境和使用者的毒性尽可能小的化妆品。
因此,例如指甲油之类的化妆品市场必须尊重用户的愿望,以得到优质的产品,而不会对他们的健康和环境构成任何风险,并且含有很少或没有有害或违禁物质。
在这方面,已经观察到在化妆品如指甲油的正常使用框架内,存在痕量的亚硝胺或亚硝基化合物。
亚硝胺是反应产物,多半地是无意中形成的。
亚硝胺是在酸性条件下,前体例如可亚硝化的底物与亚硝化剂发生亚硝化反应而产生的。
“可硝化的底物”是指底物,例如伯胺、仲胺或季铵盐,“亚硝化剂”是指底物,例如亚硝酸盐。
在已知的指甲油组合物中,亚硝胺可以形成并且以微量的形式存在。
实际上,“可硝化的底物”可以由于其老化而在指甲油中形成,或者也可以源自其通常的化合物,例如粘土中存在的有机改性剂。
同样,由于指甲油的老化,即由于硝酸纤维素的降解,出现了“亚硝化剂”,硝酸纤维素是经常用于为指甲油提供光泽和硬膜的化合物。
因此,在已知的指甲油中存在形成亚硝胺的风险。
根据REACH法规,可以将某些亚硝胺视为1B类致癌物,具体取决于其形式和其产品中的含量。
特别地,亚硝胺例如二甲基亚硝胺(NDMA),1-甲基-3-硝基-1-亚硝基胍(MNNG),2,2-(亚硝基亚氨基)双乙醇(NDELA)或亚硝基二丙胺(NDPA)被认为是有毒的致癌物质。
在化妆品领域,并且根据EC法规No.1223/2009,具有胺功能的各种原料中亚硝胺的含量不得超过0.05mg/kg,仲胺的最大含量必须少于0.5%。
因此,在指甲油化妆品领域中,并且根据EC法规No.1223/2009,有必要由毒理学家对微量违禁物质例如亚硝胺进行安全评估,以便能够,尤其是以获得销售指甲油的授权和该组合物符合EC法规No.12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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