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使用维贝隆以治疗膀胱过度活动症在审
申请号: | 201880045540.8 | 申请日: | 2018-06-06 |
公开(公告)号: | CN110869022A | 公开(公告)日: | 2020-03-06 |
发明(设计)人: | 斯蒂芬·C·皮希泰利;保罗·马德 | 申请(专利权)人: | 乌洛万特科学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1/519 | 分类号: | A61K31/519;A61K45/06;A61P13/10;A61K31/137;A61K31/496;A61K31/554;A61K31/7048 |
代理公司: | 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70 | 代理人: | 薛恒;王琳 |
地址: | 瑞士***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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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使用 维贝隆 治疗 膀胱 过度 活动 | ||
1.一种治疗膀胱过度活动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每天向有需要的受试者口服施用从约60mg至约90mg的量的维贝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维贝隆的量是约65mg至约85mg。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维贝隆的量是约70mg至约80mg。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维贝隆的量是约75mg。
5.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具有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症状:急迫性尿失禁、尿急、尿频或其组合。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具有急迫性尿失禁、尿急和尿频的症状。
7.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是人。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该人是女性。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该人是男性。
10.如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人超过65岁。
11.如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患有重度肾损害。
12.如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患有中度肾损害。
13.如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伴随接受CYP3A/P-糖蛋白抑制剂。
14.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每天一次施用维贝隆。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维贝隆随餐一起施用。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不将维贝隆随餐一起施用。
17.如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维贝隆作为游离碱施用。
18.如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维贝隆作为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施用。
19.如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在治疗期间经历了收缩压相对于基线的平均最大变化,其中与服用安慰剂的受试者的变化相比,该平均最大变化小于1mm/Hg。
20.如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在治疗期间经历了小于8mm/Hg的收缩压相对于基线的平均最大变化。
21.如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在治疗期间经历了舒张压相对于基线的平均最大变化,其中与服用安慰剂的受试者的变化相比,该平均最大变化小于1mm/Hg。
22.如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在治疗期间经历了小于5mm/Hg的舒张压相对于基线的平均最大变化。
23.如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在治疗期间经历了从约-1.5至约-2.5的每24小时平均排尿次数相对于基线的变化。
24.如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受试者在治疗之前具有平均每天≥1次的急迫性尿失禁(UUI)发作,并且该受试者在治疗期间经历了从约-1.3至约-2.5的UUI发作的平均次数相对于基线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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