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折叠搁脚凳有效
申请号: | 201820743493.1 | 申请日: | 2018-05-18 |
公开(公告)号: | CN208941420U | 公开(公告)日: | 2019-06-07 |
发明(设计)人: | 万隆鑫;陈路得;梅安义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万昌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C16/02 | 分类号: | A47C16/02;A47C4/06 |
代理公司: | 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385 | 代理人: | 董芙蓉 |
地址: | 313000 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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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固定铰板 活动铰板 固定轴 底板 滑槽 连接固定 搁脚凳 可折叠 铰轴 本实用新型 活动安装 活动铰接 两端铰接 向上折弯 搁脚网 连接轴 限位槽 滑轮 侧壁 铰接 回转 | ||
本实用新型提供可折叠搁脚凳,它包括有呈弧形的底板,底板为两块,两块底板相对一侧侧壁上设有滑槽,滑槽向上折弯后回转形成限位槽,连接轴两端铰接有固定铰板,固定铰板中部设有同步铰轴,同步铰轴上活动铰接有活动铰板,活动铰板底部通过滑轮活动安装在相应的滑槽内,铰接后的活动铰板、固定铰板形成X形;两块活动铰板顶部之间通过第二固定轴连接固定,两块固定铰板顶部之间通过第一固定轴连接固定,第二固定轴、第一固定轴之间连接有搁脚网。采用本方案后的结构合理、使用效果好。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家居技术领域,尤其是指可折叠搁脚凳。
背景技术
现有的搁脚凳都是固定式的结构,其在不使用时不便于收藏,占用地方较大。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结构合理、使用效果好的可折叠搁脚凳。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为:可折叠搁脚凳,它包括有呈弧形的底板,底板为两块,其内弧面向上,两块底板的其中一端通过连接轴连接固定,两块底板另一端顶部通过限位板连接固定,两块底板相对一侧侧壁上设有滑槽,位于连接轴一端的滑槽向上折弯后再向限位板方向回转形成限位槽,连接轴两端铰接有固定铰板,固定铰板中部设有同步铰轴,同步铰轴上活动铰接有活动铰板,所述的活动铰板为两块,分别位于同步铰轴两端,活动铰板底部通过滑轮活动安装在相应的滑槽内,铰接后的活动铰板、固定铰板形成X形,同步铰轴下方的活动铰板长度为a,同步铰轴下方的固定铰板长度为b,则b>a;同步铰轴上方的活动铰板长度为c,同步铰轴上方的固定铰板长度为d,则c>d;两块活动铰板顶部之间通过第二固定轴连接固定,两块固定铰板顶部之间通过第一固定轴连接固定,第二固定轴、第一固定轴之间连接有搁脚网。
所述的搁脚网由布料制成,搁脚网表面设有网袋,网袋开口位于第一固定轴一侧。
所述的网袋内设有海绵垫。
所述的滑槽呈弧形,其弧度与底板弧度相配合。
本实用新型在采用上述方案后,未详细描述的结构均可采用市面常规技术,采用不同长的活动铰板、固定铰板相配合,搁脚凳在折叠后,滑轮位于限位槽内,这种方式在提着搁脚凳时,搁脚凳不会自动打开,同时顶部采用一端长,另一端短,短的一端为足部撑位,长的一端为小腿撑位,采用本方案后的结构合理、使用效果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所有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为:参见附图1,本实施例所述的可折叠搁脚凳包括有呈弧形的底板1,底板1为两块,其内弧面向上,两块底板1的其中一端通过连接轴2连接固定,两块底板1另一端顶部通过限位板3连接固定,两块底板1相对一侧侧壁上设有滑槽4,滑槽4呈弧形,其弧度与底板1弧度相配合,位于连接轴2一端的滑槽4向上折弯后再向限位板3方向回转形成限位槽5,连接轴2两端铰接有固定铰板6,固定铰板6中部设有同步铰轴,同步铰轴上活动铰接有活动铰板7,所述的活动铰板7为两块,分别位于同步铰轴两端,活动铰板7底部通过滑轮活动安装在相应的滑槽4内,铰接后的活动铰板7、固定铰板6形成X形,同步铰轴下方的活动铰板7长度为a,同步铰轴下方的固定铰板6长度为b,则b>a;同步铰轴上方的活动铰板7长度为c,同步铰轴上方的固定铰板6长度为d,则c>d;两块活动铰板7顶部之间通过第二固定轴连接固定,两块固定铰板6顶部之间通过第一固定轴连接固定,第二固定轴、第一固定轴之间连接有搁脚网8,搁脚网8由布料制成,搁脚网8表面设有网袋,网袋内设有海绵垫,网袋开口位于第一固定轴一侧。本实施例未详细描述的结构均可采用市面常规技术,采用不同长的活动铰板、固定铰板相配合,搁脚凳在折叠后,滑轮位于限位槽内,这种方式在提着搁脚凳时,搁脚凳不会自动打开,同时顶部采用一端长,另一端短,短的一端为足部撑位,长的一端为小腿撑位,采用本实施例后的结构合理、使用效果好。
以上所述之实施例只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并非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之形状、原理所作的变化,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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