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船舶尾气在线监测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820625973.8 | 申请日: | 2018-04-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8255046U | 公开(公告)日: | 2018-12-18 |
发明(设计)人: | 陈梦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梦 |
主分类号: | G01N21/25 | 分类号: | G01N21/25 |
代理公司: | 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 31307 | 代理人: | 刘必榕 |
地址: | 200011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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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通信装置 船舶尾气 电子海图系统 在线监测系统 本实用新型 报警装置 尾气分析 尾气监测 信息显示 监测 尾气采集分析仪 温度补偿装置 无线通信方式 光线发射器 光线接收器 船舶污染 监测效率 排放控制 实时监测 数据通信 在线监测 执法部门 海事 船舶 排放 | ||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船舶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其包括设于船舶上的尾气分析设备和设于岸上的尾气监测设备;尾气分析设备包括尾气采集分析仪、光线发射器、光线接收器、温度补偿装置和第一通信装置;尾气监测设备包括信息显示及报警装置、电子海图系统和第二通信装置;电子海图系统和第二通信装置分别连接于信息显示及报警装置;第一通信装置和第二通信装置通过无线通信方式进行数据通信。本实用新型可以提高船舶尾气监测效率和监测精度,大大方便海事执法部门对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区内船舶尾气排放进行在线监测,达到了有效监测、实时监测、全部监测的目的。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船舶尾气在线监测系统。
背景技术
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该方案中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2019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在评估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控制措施实施效果,进一步确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等。
为了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燃油含硫量满足要求,需要对船舶燃油进行检验,目前常用的检验方法包括:
方法一、使用燃油硫含量检测设备。此方法是海事执法人员登船对燃油进行取样,然后用燃油硫含量检测设备进行现场分析或到实验室分析燃油硫含量。
方法二、使用手持式船舶尾气探测设备。此方法是海事执法人员登船将尾气检测设备放入船舶尾气排放口中,通过检测船舶尾气中的硫含量判断船舶燃油硫含量。
方法三、无人机遥感检测。此方法是使用无人机搭载船舶尾气遥测感应设备,控制无人机跟随船舶排气口,对船舶尾气排放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
方法一和二的缺点是需要船舶停靠港或抛锚时海事执法人员登船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效率低、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营,并且不能覆盖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船舶。方法三受到大风等因素的影响,无人机搭载遥测感应设备测量的精度偏差较大,另外无人机滞空时间短、遥控距离有限,也只能用于抽查并不能覆盖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船舶。因为目前为止还没有能够探测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区内所有船舶尾气的有效手段,造成绝大多数船舶不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而没有被及时有效监测到,影响到了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区方案实施的效果。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缺陷,提供一种船舶尾气在线监测系统。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一种船舶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其包括设于船舶上的尾气分析设备和设于岸上的尾气监测设备;尾气分析设备包括尾气采集分析仪、光线发射器、光线接收器、温度补偿装置和第一通信装置;光线发射器和光线接收器分别固设于船舶烟囱内腔的两侧;尾气采集分析仪包括中央处理器、光谱仪和信号转换模块,光谱仪和信号转换模块均连接于中央处理器;光线发射器和光线接收器分别与光谱仪连接;温度补偿装置连接于信号转换模块;尾气监测设备包括信息显示及报警装置、电子海图系统和第二通信装置;电子海图系统和第二通信装置分别连接于信息显示及报警装置;第一通信装置和第二通信装置通过无线通信方式进行数据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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