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有效
申请号: | 201820171623.9 | 申请日: | 2018-01-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7828816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9-07 |
发明(设计)人: | 张科松;陈金兰;张家精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科松;安徽科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兰;张家精;安徽建筑大学 |
主分类号: | E01F9/627 | 分类号: | E01F9/627;E01F9/619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东方至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485 | 代理人: | 霍金虎 |
地址: | 230601 安徽省合***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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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警示桩 桩体 经济损失 本实用新型 弹性体材料 道路警示 反光贴 底座 损伤 双曲面 交通安全隐患 人民生命财产 车辆碰撞 回弹性能 交通部门 损伤修复 有效减少 易变形 回弹 下端 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 变形 发现 | ||
1.一种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包括:弹性桩体(1)、反光贴(2)和底座(4),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桩体(1)的下端与底座(4)固定连接,弹性桩体(1)上设有反光贴(2),弹性桩体(1)的下部设有双曲面变形回弹区(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桩体(1)上设有三个反光贴(2),三个反光贴(2)均布在弹性桩体(1)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桩体(1)由TPE或TPO材料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桩体(1)的高度为700mm,底座(4)的高度为30mm。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双曲面变形回弹区(3)的高度为200mm。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4)底面的外直径为200mm。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双曲面变形回弹区(3)处弹性桩体(1)的壁厚为3~5mm。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双曲面变形回弹区(3)上部的弹性桩体(1)的壁厚为2mm。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基于弹性体的道路警示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双曲面变形回弹区(3)上部的弹性桩体(1)的外直径为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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