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能在智能电视播放视频系统有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820105670.3 申请日: 2018-01-22
公开(公告)号: CN207783026U 公开(公告)日: 2018-08-28
发明(设计)人: 吕健 申请(专利权)人: 连云港伍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主分类号: H04N21/414 分类号: H04N21/414;H04N21/81;H04N21/231;G06K7/10
代理公司: 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 11643 代理人: 张超
地址: 210000 江苏省连云港市*** 国省代码: 江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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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智能电视 二维码 云端服务器 通信装置 本实用新型 视频发送器 存储装置 视频系统 视频信息 通信连接 发送器 发送 打包 广告 扫描 存储视频信息 二维码生成器 视频信息存储 播放 动静结合 广告播放 广告信息 码生成器 视觉感受 视频播放 视频技术 网络连接 发送端 接收端 服务器 视频
【权利要求书】:

1.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能在智能电视播放视频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智能电视、云端服务器;智能电视与云端服务器之间以网络连接;所述的云端服务器上设有存储装置、信息处理装置、通信装置;所述的存储装置、信息处理装置、通信装置三者之间相互通信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能在智能电视播放视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云端服务器上设有存储装置,用于存储视频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能在智能电视播放视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包括:二维码生成器、视频发送器、广告发送器;所述的二维码生成器用于获取存储装置中的视频信息,并生成视频播放的二维码发送至通信装置;所述的视频发送器用于将视频信息打包发送至通信装置;所述的广告发送器用于将广告信息打包发送至通信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能在智能电视播放视频系统,其特征在于:通信装置包括接收端和发送端;接收端与维码生成器、视频发送器、广告发送器相互通信连接;发送端与智能电视相互通信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能在智能电视播放视频系统,其特征在于:接收端、发送端与移动端相互通信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能在智能电视播放视频系统,其特征在于:接收端与移动端、发送端与智能电视之间的通信连接为网络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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