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固定式避难设备在审
申请号: | 201811303312.4 | 申请日: | 2018-11-02 |
公开(公告)号: | CN109395275A | 公开(公告)日: | 2019-03-01 |
发明(设计)人: | 卢珊;王晋波;贾伟华;杜霞;周国平;肖鹏让;李继宝;王强;王婕;陆福庆;张学春 | 申请(专利权)人: |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A62B31/00 | 分类号: | A62B31/00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尚仪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2217 | 代理人: | 薛阳 |
地址: | 300382***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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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避难 避难设备 避难层 固定式 输气管 储气罐 环境监控系统 控制管件 生存几率 新风系统 新鲜空气 送风阀 新风 通信 | ||
一种固定式避难设备,包括送新风系统、环境监控系统、通信等子系统,适用于避难层、避难间,所述的送新风子系统包括储气罐、输气管、送风阀和控制管件,通过输气管将新鲜空气送至避难层、避难间。其有益效果是:为等待援救者提供适宜的避难环境,增加生存几率,并延长等待援救的时间,提高营救效率。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避难设施领域,特别是一种固定式避难设备。
背景技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第5.5.23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5.5.24条规定,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避难层;第5.5.3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类似避难间的房间。
现有避难层(间)在设置时主要考虑阻隔火焰传播的因素,并未考虑火灾人员和火场设备在避难区域内的耐受能力问题,不能为避难人员提供基本的避难环境。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设计了一种固定式避难设备。具体设计方案为:
一种固定式避难设备,包括送新风系统、环境监控系统、通信等子系统,适用于避难层、避难间,所述的送新风子系统包括储气罐、输气管、送风阀和控制管件,通过输气管将新鲜空气送至避难层、避难间,所述避难间与所述储气罐之间通过输气管连接,所述输气管贯穿气控箱并通过所述气控箱实现空气输送。
所述避难间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避难间均处于建筑内,多个所述避难间在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呈直线阵列分布,每个所述避难间均通过独立的支管与所述输气管连接。
所述避难间中安装有风箱、控制管件,空气从储气罐输出依次经过气控箱、控制管件并从所述风箱输出。
所述储气罐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储气罐通过输气管聚流后通入所述气控箱,所述储气罐内填充有压缩空气。
所述气控箱内安装有气泵、过滤器,空气在所述气控箱内依次经过气泵、过滤器并输送出气控箱,位于所述气控箱内的输气管上安装有气压表,所述气压表的数量为多个,包括一级压力表、二级压力表、排气压力表、三级压力表,所述气泵上安装有油压表,所述气控箱上设有控制板以及所述气压表、油压表的显示盘。
通过本发明的上述技术方案得到的固定式避难设备,其有益效果是:
为等待援救者提供适宜的避难环境,增加生存几率,并延长援救的有效时间,制造营救条件,提高营救几率和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所述固定式避难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所述避难间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避难间;2、储气罐;3、输气管;4、气控箱;5、支管;6、风箱;7、控制管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进行具体描述。
一种固定式避难设备,包括送新风系统、环境监控系统、通信等子系统,适用于避难层、避难间1,所述的送新风子系统包括储气罐2、输气管3、送风阀和控制管件7,通过输气管将新鲜空气送至避难层、避难间1,所述避难间1与所述储气罐2之间通过输气管3连接,所述输气管3贯穿气控箱4并通过所述气控箱4实现空气输送。
所述避难间1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避难间1均处于建筑内,多个所述避难间在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呈直线阵列分布,每个所述避难间均通过独立的支管5与所述输气管3连接。
所述避难间1中安装有风箱6、控制管件7,空气从储气罐2输出依次经过气控箱4、控制管件7并从所述风箱6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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