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电商营销方法及系统在审
| 申请号: | 201811130065.2 | 申请日: | 2018-09-27 |
| 公开(公告)号: | CN109242638A | 公开(公告)日: | 2019-01-18 |
| 发明(设计)人: | 聂文婷;王恒 | 申请(专利权)人: |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6Q30/06 | 分类号: | G06Q30/06;G06Q30/02;H04L29/08;H04M1/725;H04N21/2187;H04N21/43;H04N21/478 |
| 代理公司: | 济南信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7100 | 代理人: | 阚恭勇 |
| 地址: | 250100 山东***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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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电视购物 直播 互联网 营销 信息化手段 黏性 营销技术 用户流量 手机 计算机 拓展 渠道 网络 销售 帮助 | ||
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电商营销方法及系统,属于电商营销技术领域,本发明通过信息化手段,借助计算机、手机、网络、电视购物实现基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电商营销的整体解决方案。帮助电视购物企业企业提高用户流量和用户黏性,拓展销售渠道,实现营业额增收。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商营销技术,尤其涉及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电商营销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电视购物都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个重要渠道,商家通过这种方式,向电视机前的广大的消费者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优质的产品以及配送服务
电视购物这种方式的产生,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懒惰创造的市场机会。人性的弱点包含惰性,消费者希望坐在家里,哪都不去,看看电视就可以知道商品信息,打个电话就可以买到商品。
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除了依赖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外,更是因为它迎合了消费者消费习惯、消费方式的转变,正所谓要迎合消费者,而不要去引导消费者。一切市场的存在都是立足于需求的存在的。
电视购物相比较于网络购物,有着其天然的优势。电视频道在中国的权威性很高,其品牌的美誉度远远高于任何一家商业网站。另外,电视频道可以开办网站从事电子商务,并通过电视+电话(短信)+直邮目录等多种方式满足用户的购买需求,但网站则不能开办电视频道。而电视购物频道卖场直播的巨大感染力也是网上购物所不具有的
目前的电视购物大多单纯以电视直播、电话销售,用户通过电视看中商品后电话下单购买,每件商品的介绍比较精简,无法全面了解商品特性。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电商营销系统,整合直播平台社交和电商平台的优势资源,为各大直播平台和电视频道购物转型提供一套完整解决方案。
综合目前直播平台+电商平台业务流程(商品发布、直播节目、购物、配送等)进行规范整理,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实现。对积淀的业务数据,通过大数据的手段进行分析,为直播平台和电商平台业务的发展提供数据指导。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
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电商营销系统,
主要包括:B2B2C电商交易平台、商家管理平台、电商综合管理平台、手机APP、微信商城。
1、B2B2C平台提供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具体功能包括商品管理、订单管理、店铺管理、营销管理、会员管理、客服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报表管理、系统管理等多模块,并支持行业标准与多种对接技术,实现与第三方信息系统的融合。
2、商家管理平台为卖家提供商品管理功能。企业用户选择入驻电商平台时,需要登录商家中心并提交相应资质以进行实名认证,并可以根据入驻指引提交商家企业信息、企业资质、店铺类型、签约类目及品牌或者申请新品牌、品牌资质、银行信息、税务信息等信息,以实现商家入驻,成为平台正式商家。具体功能包括促销管理、商品管理、交易管理、客服管理、店铺管理、物流管理、售后管理以及结算对账。
3、电商综合平台将统一管理PC商城、APP应用、微信等所有渠道业务数据,包括统一商品管理、统一订单管理、统一用户管理。
4、手机APP、微信商城为用户提供移动端应用,方便看电视购物直播的同时下单购买。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电商营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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