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商品订单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811014530.6 | 申请日: | 2018-08-31 |
公开(公告)号: | CN110874753B | 公开(公告)日: | 2023-05-23 |
发明(设计)人: | 江莉;许蔚;诸葛策;徐建极 | 申请(专利权)人: |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234 | 分类号: | G06Q30/0234;G06Q30/0207 |
代理公司: | 广州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4886 | 代理人: | 徐瑞红 |
地址: | 英属开曼群岛大开***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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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商品 订单 处理 方法 装置 电子设备 | ||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商品订单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方法包括:响应于对指定商品的订单结算操作,获取与该指定商品对应的处理策略信息;根据所述处理策略信息和订单信息生成账单信息;响应于该账单信息的支付操作,生成针对所述指定商品的账单结算数据,并向店铺服务平台发送,所述账单结算数据至少包括顾客支付信息和基于所述处理策略信息而产生的折扣差价信息。本发明实施例将商品供应方发布的营销策略通过店铺服务平台,部署在了店铺一侧,店铺基于营销策略与顾客进行结算,同时在店铺服务平台基于营销策略在店铺账户与商品供应方账户之间进行折扣差价的计算,使得商品供应方发布的营销策略能够直达顾客。
技术领域
本申请涉及一种商品订单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属于计算机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商品供应方通过销售平台将商品供货给店铺,然后由店铺向顾客(也就是消费者)进行商品销售。商品供应方为了推广自己的商品,经常会进行一些促销活动,对商品进行价格给予一定的让利,从而增加销量或者推广产品。由于商品供应方是通过店铺间接地向用户销售商品,商品供应方只能将营销活动的营销策略达到店铺这个层级,而无法直达消费者。店铺是否很好地执行商品供应方的营销策略,商品供应方无法控制也无法感知。
另外,一些大型的电商平台也设立了直营的店铺,在这样模式下,大型的电商平台充当了二级批发商的角色,当商品供应方想要进行营销活动时,电商平台将商品供应方的产品先采购到电商平台,然后再由电商平台通过直营店铺向用户进行销售,由电商平台根据自身策略,决定最终的营销策略。
无论是那种方式,商品供应方的营销策略都无法直接触及到消费者,从而无法有效实现商品供应方所开展的促销活动的目的。
发明内容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商品订单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以使得商品供应方的营销策略能够直达顾客。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商品订单的处理方法,包括:
响应于对指定商品的订单结算操作,获取与该指定商品对应的处理策略信息;
根据所述处理策略信息和订单信息生成账单信息;
响应于该账单信息的支付操作,生成针对所述指定商品的账单结算数据,并向店铺服务平台发送,所述账单结算数据至少包括顾客支付信息和基于所述处理策略信息而产生的折扣差价信息。
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了一种商品订单的处理方法,包括:
接收POS终端或者店铺页面发送的账单结算数据,所述账单结算数据至少包括顾客支付信息和基于处理策略信息而产生的折扣差价信息;
根据处理策略信息和账单结算数据,将接收到的顾客支付金额转账至所述POS终端对应的店铺账户或者店铺页面对应的店铺账户,以及将部分或者全部折扣差价金额从所述商品供应方账户转账至所述店铺账户。
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了一种商品订单的处理装置,包括:
订单结算处理模块,用于响应于对指定商品的订单结算操作,获取与该指定商品对应的处理策略信息;
账单信息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处理策略信息和订单信息生成账单信息;
账单结算数据处理模块,用于响应于该账单信息的支付操作,生成针对所述指定商品的账单结算数据,并向店铺服务平台发送,所述账单结算数据至少包括顾客支付信息和基于所述处理策略信息而产生的折扣差价信息。
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了一种商品订单的处理装置,包括:
账单结算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POS终端或者店铺页面发送的账单结算数据,所述账单结算数据至少包括顾客支付信息和基于处理策略信息而产生的折扣差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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