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方法及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810439202.4 | 申请日: | 2018-05-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8711032A | 公开(公告)日: | 2018-10-26 |
发明(设计)人: | 徐敏 | 申请(专利权)人: | 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10/10 | 分类号: | G06Q10/10;G06Q50/18 |
代理公司: |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33238 | 代理人: | 陈小良 |
地址: | 310011 浙江省杭州市拱***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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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子证据 管理方法及装置 互联网 采集端 真实性 法院 身份信息 客户端 有效地 采集 上传 客户 客户端通讯 管理领域 相关信息 减小 瑕疵 管理 | ||
本发明涉及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尤其涉及一种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方法及装置,属于电子证据管理领域。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设计合理、能有效提高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种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方法及装置。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方法,客户端在上传电子证据的同时,采集端对客户端的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由于该方法对客户端的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可以有效地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减小或避免客户端上传的电子证据存在瑕疵,有利于电子证据的后续使用。本发明提供的装置,采集端与客户端通讯,采集端可以方便地采集客户端的相关信息,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利于电子证据的后续使用。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尤其涉及一种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方法及装置,属于电子证据管理领域。
背景技术
随着互联网法院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案件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在线审理。互联网法院由于没有地域限制,因此,互联网法院相对于传统的法院具有审理效率高、审理费用低的优点。电子证据以证据的形式作为审理人员认定事实的基础,电子证据的管理尤为重要。
现有技术中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管理不合理,客户端上传的电子证据时,电子证据平台并不采集客户端的信息,电子证据的这种管理方式可能会造成电子证据平台采集的电子证据存在瑕疵,不利于电子证据的后续使用。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设计合理、能有效提高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种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方法及装置。
本发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方法,客户端将电子证据上传至电子证据平台的同时采集端采集客户端的身份信息。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的管理方法,客户端在上传电子证据的同时,采集端对客户端的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由于该方法对客户端的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可以有效地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减小或避免客户端上传的电子证据存在瑕疵,有利于电子证据的后续使用。
优选的,所述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端的备案信息、客户端的主体信息、客户端的证书信息、客户端的组件备案信息、客户端的数据处理流程信息、客户端的流程备案信息、客户端的流程规范信息。
上述身份信息不容易被伪造并且可以有效地标识客户端的真实身份,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客户端上传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优选的,所述客户端的主体信息为法人的身份信息。
法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有效地标识使用客户端的客户主体,进而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利于电子证据的使用。
优选的,所述客户端的证书信息为CA证书信息。
该证书信息具有较好的可靠性,提高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一种基于上述管理方法的装置,包括客户端、电子证据平台和采集端,所述客户端分别与电子证据平台、采集端通讯,所述采集端与电子证据平台通讯。
本发明提供的装置,采集端与客户端通讯,采集端可以方便地采集客户端的相关信息,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利于电子证据的后续使用。
优选的,所述客户端与所述电子证据平台通过编程接口API通讯。
该接口具有良好的保密性能,有利于电子证据的上传。
本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及效果:
该方法中,电子证据在上传的同时采集端采集电子证据的身份信息,可以有效地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利于电子证据的后续使用。
本发明提供的装置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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