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适用于互联网法庭的证据保全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810438373.5 | 申请日: | 2018-05-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84598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8-28 |
发明(设计)人: | 徐敏;牛宗光;李永飞;宋方圆 | 申请(专利权)人: | 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3/06 | 分类号: | G06F3/06;G06Q50/18;H04L29/08 |
代理公司: |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33238 | 代理人: | 陈小良 |
地址: | 310011 浙江省杭州市拱***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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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存储器 保全装置 存证终端 证据 取证 身份识别器 误操作 有效地 终端 存储器通讯 证据存储 互联网 法庭 取出 网络 篡改 身份 保证 | ||
1.适用于互联网法庭的证据保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存证终端(1);
取证终端(2);
和用于存储存证终端(1)上传的文件的存储器(3);
所述取证终端(2)与存储器(3)通过网络通讯,所述存证终端(1)通过网络与存储器(3)通讯;
所述取证终端(2)和存证终端(1)上均设置有识别操作者身份的身份识别器(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互联网法庭的证据保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证终端(1)至少有两个,所有存证终端(1)均与所述存储器(3)通过统一通讯协议通讯,并且,所述取证终端(2)至少有两个,所有取证终端(2)均与所述存储器(3)通过统一通讯协议通讯。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适用于互联网法庭的证据保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识别器(4)为指纹识别器,或者,所述身份识别器(4)为虹膜识别器,或者,所述身份识别器(4)为CA证书,或者,所述身份识别器(4)为密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互联网法庭的证据保全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存储器(3)内部具有数据摘要生成器(5),所有数据存储时会生成该数据的数据摘要,数据摘要算法使用国际标准的MD5或SHA256或国密算法SM3。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适用于互联网法庭的证据保全装置,其特征在于:存储器(3)内部具有时间戳生成器(6),以在所有数据存储时附加上当时的时间戳和数据摘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互联网法庭的证据保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3)内置有接口(7),通过接口(7)配置存储器(3)的存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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