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能扩展并升起的客厅桌在审
申请号: | 201810350918.7 | 申请日: | 2018-04-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8523411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9-14 |
发明(设计)人: | 罗燕美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东知识城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B9/18 | 分类号: | A47B9/18;A47B9/16;A47B1/05;A47B1/08 |
代理公司: | 中山市兴华粤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4345 | 代理人: | 吴剑锋 |
地址: | 52830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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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导向块 导向槽 移动板 侧板 长槽 铰接 外端 导向板 客厅桌 移动杆 凸块 底座 对称 底座两侧 活动设置 底面 |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能扩展并升起的客厅桌,包括有底座,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底座两侧对称设有侧板,在所述底座后端上设有导向板,在所述导向板上间隔设有导向槽,所述侧板之间活动设有移动板,所述移动板与导向槽相对应的位置上设有凸块,所述凸块活动设置在导向槽内,在所述移动板底面设有导向块,所述导向块两侧对称设有长槽,在所述侧板靠近顶面上分别铰接有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所述第二连杆设置在第一连杆前方,所述第一连杆外端之间铰接有顶板,所述第二连杆外端与顶板两侧中部相铰接,在所述第一连杆中部设有第二导向块,在所述第二导向块上设有第二长槽,在所述长槽内活动设有移动杆,在所述移动杆外端设有第三连杆。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客厅桌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能扩展并升起的客厅桌。
背景技术
现有的客厅桌一般为固定不能扩展的,因此适用性少,当面积不够的时候也不能扩张,而且存放在桌面底面的物品拿出来不方便。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且使用方便的能扩展并升起的客厅桌。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方案:
一种能扩展并升起的客厅桌,包括有底座,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底座两侧对称设有侧板,在所述底座后端上设有导向板,在所述导向板上间隔设有导向槽,所述侧板之间活动设有移动板,所述移动板与导向槽相对应的位置上设有凸块,所述凸块活动设置在导向槽内,在所述移动板底面设有导向块,所述导向块两侧对称设有长槽,在所述侧板靠近顶面上分别铰接有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所述第二连杆设置在第一连杆前方,所述第一连杆外端之间铰接有顶板,所述第二连杆外端与顶板两侧中部相铰接,在所述第一连杆中部设有第二导向块,在所述第二导向块上设有第二长槽,在所述长槽内活动设有移动杆,在所述移动杆外端设有第三连杆,在所述第三连杆外端设有第二凸块,所述第二凸块活动设置在第二长槽内。
综上所述,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其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通过拉动顶板,使移动板向上升起,起到了桌面扩展的作用,且移动板上的物品也上升,起到了方便拿取的作用,且机构简单,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立体示意图之一;
图2为本发明的立体示意图之二;
图3为本发明的立体示意图之三。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3,本发明提供一种技术方案:
一种能扩展并升起的客厅桌,包括有底座1,在所述底座1两侧对称设有侧板10,在所述底座1后端上设有导向板11,在所述导向板11上间隔设有导向槽12,所述侧板10之间活动设有移动板13,所述移动板13与导向槽12相对应的位置上设有凸块14,所述凸块14活动设置在导向槽12内,在所述移动板13底面设有导向块15,所述导向块15两侧对称设有长槽16,在所述侧板10靠近顶面上分别铰接有第一连杆17和第二连杆18,所述第二连杆18设置在第一连杆17前方,所述第一连杆17外端之间铰接有顶板19,所述第二连杆18外端与顶板19两侧中部相铰接,在所述第一连杆17中部设有第二导向块20,在所述第二导向块20上设有第二长槽21,在所述长槽16内活动设有移动杆22,在所述移动杆22外端设有第三连杆23,在所述第三连杆23外端设有第二凸块24,所述第二凸块24活动设置在第二长槽21内,在使用时,通过拉动顶板19,使移动板13向上升起,起到了桌面扩展的作用,且移动板13上的物品也上升,起到了方便拿取的作用,且机构简单,使用方便。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以及本发明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发明范围内。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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