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城市广场照明设备有效
| 申请号: | 201721280552.8 | 申请日: | 2017-09-3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96235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06 |
| 发明(设计)人: | 李平;周江骏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 主分类号: | F21S8/00 | 分类号: | F21S8/00;F21V8/00;F21V33/00;F21V7/04;F21Y115/10 |
| 代理公司: |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32243 | 代理人: | 黄智明 |
| 地址: | 210013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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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城市 广场 照明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城市公共设施领域,具体来说涉及一种城市广场照明设备。
背景技术
现代城市地下有很多地下空间,例如地下商城等,在这些地下空间上面的地面上也有很多同时存在地上广场。这些地下空间广泛采用光导管设施来用于地下空间的照明。光导管设施采集自然光,光源舒适节能。但是现有光导管设施用途比较单一,虽然解决了部分地下空间的照明问题,但是其在地面上的部分仍然占用空间,并没有很好地融入到城市景观和生活空间中去,浪费城市中本来就紧张的空间资源。
实用新型内容
本着解决以上所述的问题的目的,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新的利用光导管设施的结构,能够很好地利用光导管设施本身所占用的空间,同时也为城市地面景观增添一道另外的风景,并且多方面利用其功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具体来说,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城市广场照明设备,设置在具有地下空间的广场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设备包括采光罩及导光管,导光管从地面伸出一定高度,采光罩位于导光管顶端,在采光罩内部设置有管内立柱,管内立柱延伸至导光管内或者不延伸至导光管内,在管内立柱的顶端设置有扬声器音频出口,扬声器安装在管内立柱内部,在管内立柱的外表面设置有发光层,管内立柱通过固定器固定于采光罩内部。
在一个优选实施方案中,管内立柱上的发光层为设置于立柱表面的LED灯芯片。
优选地,采光罩安装在出露于地面的导光管顶端,采光罩顶端的高度为1.5-2米。
另外优选地,所述固定装置为表面处理成反射面的板状材料。进一步,固定装置表面的反射面为贴附在板状材料表面的反射膜。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充分结合城市广场地面景观和光导管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城市空间的利用度,使得城市空间利用率和景观美化度得到提高,实现了景观基础设施与景观氛围营造相结合,公众参与度相结合的目的,实现城市公共空间品质的提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在图中:1、广场地台;2、采光罩;3、管内立柱;4、导光管;5、扬声器;6、发光层;7、固定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来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
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的城市广场照明设备是设置在具有地下空间的广场上,白天其可以用来为地下空间照明,到了夜间则可以用来作为地面广场的景观灯,多方面综合利用,提高了设施的利用率和城市空间利用率,也为城市地面广场增添了一道风景。城市广场照明设备在广场上,广场具有地台或不具有地台,照明设备可以设置在地面基座上。所述城市广场照明设备包括采光罩2及导光管4,导光管从地面伸出一定高度,采光罩位于导光管顶端,根据地面情况以及景观要求,考虑到管内发光器件发出的光源对环境、游人和景观的影响,确定导光管出露的高度以及设施的总体高度,采光罩安装在出露于地面的导光管顶端,采光罩顶端的高度优选为1.5-2米,在此高度下光源避免刺眼,或者将采光罩下半部设计为半透明的,也可以避免光源直射。在采光罩内部设置有管内立柱3,管内立柱延伸至导光管内或者不延伸至导光管内,在管内立柱的顶端设置有扬声器音频出口5,扬声器安装在管内立柱内部,在管内立柱的外表面设置有发光层6,所述发光层优选为设置于立柱表面的LED灯芯片。
管内立柱通过固定器7固定于采光罩内部,优选地,所述固定装置为表面处理成反射面的板状材料,使得管内立柱的设置也不会影响地下空间的采光。进一步,固定装置表面的反射面为贴附在板状材料表面的反射膜,例如镀铝膜。
扬声器安装在管内立柱内部,扬声器的声音出口设置于管内立柱顶部,平时可以用来播放音乐或通知,这样设置的扬声器的线路可以与灯的线路一起布置,避免另外埋设扬声器需要单独布置的线路,更有利于景观空间的施工。
本实用新型充分结合城市景观休息区和光导管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城市空间的利用度,使得城市空间利用率和景观美化度得到提高,实现了景观基础设施与景观氛围营造相结合,公众参与度相结合的目的,实现城市公共空间品质的提高。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的前提下做出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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