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活动式烟嘴的电子烟有效
申请号: | 201720966776.8 | 申请日: | 2017-08-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7023255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2-23 |
发明(设计)人: | 黄良志;黄富荣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F47/00 | 分类号: | A24F47/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凹***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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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活动 烟嘴 电子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烟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具有活动式烟嘴的电子烟。
背景技术
电了烟作为得香烟替代品,因其具有使用安全、方便、健康、环保等优点,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市面上的电子烟一般都有一个烟嘴,烟嘴上具有出气口,电子烟在不使用时,如果摆放在桌面上,烟嘴会很容易的被污染,气道裸露,也更容易滋生细菌。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活动式烟嘴的电子烟,设计更加的合理,使用更加的卫生。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一种具有活动式烟嘴的电子烟,包括电子烟体以及安装于电子烟体上端的烟嘴,所述烟嘴包括基体以及外部的活动套,所述基体上端面密封,中间设置出烟通道,所述基体上环绕基体一圈均布设置有一个以上的出气孔,所述活动套密封基体上端的各出气孔,所述活动套中间设置有一条以上的出烟细管,所述出烟细管的顶部与外界相通,其底部均设置一进烟孔,所述进烟孔与基体上的出气孔相通时出烟。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活动套的内侧端两侧各设置一滑块,正对滑块的基体外壁设置有两条滑槽,所述滑块扣入于滑槽中,并沿着滑槽作上下移动。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出烟细管的上端开口端均通过一过滤网密封。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活动套的上端外径小于活动套的下端外径。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滑块滑动至滑槽最顶部时,进烟孔与出气孔导通。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活动套为塑料材质,所述基体为透明玻璃材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具有一个活动式的烟嘴,在不使用时,出烟孔是密封的,这样外部灰尘便不会进入到气道中,而且由于在不使用时,活动套与基体是错开的,这样活动套摆放时便不会被污染,使用更加的卫生。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使用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或公开的所有方法或过程中的步骤,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本说明书(包括任何附加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中公开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别叙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类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换。即,除非特别叙述,每个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类似特征中的一个例子而已。
如图1所示,包括电子烟体以及安装于电子烟体上端的烟嘴,所述烟嘴包括基体7以及外部的活动套1,基体7上端面密封,中间设置出烟通道2,基体7上环绕基体一圈均布设置有一个以上的出气孔6,活动套1密封基体上端的各出气孔6,活动套1中间设置有一条以上的出烟细管2,所述出烟细管2的顶部与外界相通,其底部均设置一进烟孔5,所述进烟孔5与基体7上的出气孔6相通时出烟。
其中,活动套1的内侧端两侧各设置一滑块4,正对滑块4的基体外壁设置有两条滑槽3,滑块4扣入于滑槽3中,并沿着滑槽作上下移动。活动套能够通过滑块沿着滑槽上下滑动,实现位置导向。
其中,出烟细管的上端开口端均通过一过滤网(未图示)密封,由于设置过滤网,可以有效过滤外部灰尘进入内部,也可以过滤掉烟草中的杂质,使得吸食到的香烟味道更纯。
其中,活动套1的上端外径小于活动套的下端外径。这样摆放在桌面上时,活动套不会与桌面接触。
如图2所示,其中,滑块4滑动至滑槽3最顶部时,进烟孔与出气孔导通。活动套为塑料材质,所述基体为透明玻璃材质。在平时不使用时,基体上端是露出于上端面的,因此出气孔是密封的,当活动套一端至最顶部时,进烟孔与出气孔导通,此时即可实现出烟,保证气道卫生。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具有一个活动式的烟嘴,在不使用时,出烟孔是密封的,这样外部灰尘便不会进入到气道中,而且由于在不使用时,活动套与基体是错开的,这样活动套摆放时便不会被污染,使用更加的卫生。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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