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联动报警系统有效
| 申请号: | 201720951977.0 | 申请日: | 2017-08-01 |
| 公开(公告)号: | CN207074496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06 |
| 发明(设计)人: | 林良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福建闽山消防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8B17/10 | 分类号: | G08B17/10;A62C13/76 |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35204 | 代理人: | 李秀梅 |
| 地址: | 362000 ***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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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联动 报警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消防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联动报警系统。
背景技术
灭火器是一种可携式灭火工具。灭火器内放置化学物品,用以救灭火灾。灭火器是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存放在公众场所或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在发生火灾时,由于烟雾遮挡或对所在区域不熟悉,可能无法及时找到灭火器。
为解决上述问题,授权公告号为CN 202061291U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灭火器,包括灭火器本体,所述灭火器本体包括:钢瓶、喷嘴和压阀,所述钢瓶上方设置喷嘴,所述的喷嘴与压阀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瓶上设置感应器,所述感应器通过与发生器连接,所述控制器与电源连接。现有的灭火器,感应器设于灭火器上,当感应器感应到火情时,该灭火器已经处于较为危险的位置,即便知道该灭火器所在位置但要获取到该灭火器存在一定困难,而处于安全位置的灭火器却没有响应难以被发现,综上,该种灭火器报警功能的实用性有待提高。
实用新型内容
为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联动报警系统。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联动报警系统,包括若干灭火器和若干烟雾报警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灭火器上均设有一声光报警器,所述声光报警器包括发声器、发光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第一控制器,所述发声器、发光器由第一控制器控制,所述烟雾报警器上设有具有无线信号发射功能的第二控制器,所述第一控制器用于接收并执行第二控制器所发射的无线信号。
进一步的,还设有总控装置,所述总控装置与各第二控制系统连接。
进一步的,第一控制器设有蓝牙接收模块,所述第二控制器设有蓝牙广播模块。
进一步的,发光器为多组环状频闪灯,各组环状频闪灯设于灭火器外围。
进一步的,灭火器上的保险栓上设有关闭开关,所述关闭开关与第一控制器相连,用于拔出保险栓时关闭发声器与发光器。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联动报警系统,发生火灾时,烟雾报警器与附近所有灭火器联动,发声器与发光器相应对灭火器位置进行提示,有利于及时找到灭火器扑灭火情。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联动报警系统结构示意图。
图2为该联动报警系统的灭火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参照图1至图2所示,一种联动报警系统,包括总控装置1、若干灭火器2和若干烟雾报警器3,若干灭火器2上均设有一声光报警器4,声光报警器4包括发声器41、发光器42,设带有蓝牙接收模块51的第一控制器43,发声器41、发光器42由第一控制器43控制,烟雾报警器3上设有带有蓝牙广播模块52的第二控制器31,第一控制器43用于接收并执行第二控制器31所发射的无线信号,第二控制器31与总控装置1连接,发光器42为多组环状频闪灯,各组环状频闪灯设于灭火器外围,灭火器2上的保险栓21上设有关闭开关22,关闭开关22与第一控制器43相连,用于拔出保险栓21时关闭发声器41与发光器42。
发生火情时,烟雾报警器3感应并将报警信号传送给总控装置1对值班人员进行提醒;同时,该报警信号通过第二控制器31的蓝牙广播模块52将信号广播出去,一定范围内的所有灭火器2上第一控制器43的蓝牙接收模块51收到报警信号后控制发声器41发出警报声,发光器42闪烁,第一时间警告该区域人员发生火情并可通过声光位置找到灭火器2所在位置,对火情及时处理;取得灭火器2后,拔掉其上保险栓21的同时触发关闭开关22使发声器41和发光器42停止响应,以便于灭火。
当火情扑灭后或该次为误触发警报,通过总控装置1将解除警报信号传递给烟雾报警器3的第二控制器31,而后第二控制器31的蓝牙广播模块52将解除警报信号广播出来,灭火器2上第一控制器43的蓝牙接收模块51接收解除警报信号后关闭发声器41与发光器42。
参照图1至图2所示,上述一种联动报警系统,发生火灾时,烟雾报警器与附近所有灭火器联动,发声器与发光器相应对灭火器位置进行提示,有利于及时找到灭火器扑灭火情。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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