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720929455.0 | 申请日: | 2017-07-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66656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30 |
发明(设计)人: | 刘志强;周文洁;高钰;高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湖南强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7/18 | 分类号: | H04N7/18;H04N5/225;G06K9/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11429 | 代理人: | 陆薇薇 |
地址: | 410007 湖南省长***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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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面向 无人 监考 监控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人工智能技术领域,具体的涉及一种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考试形式包括纸质考试和计算机考试,这两种考试形式均需集中后人工监考,才能防止作弊,保证考试结果客观真实。现有人工监考形式,需要考生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考试。考试的组织者、监考人员和考生均需花费交通差旅费等额外开支,浪费人力物力。特别是现代考试规模越来越大,监考压力也越来越大,所需监考人员数量逐年增加,增加了考生和考试组织者的负担。
现有电子监控装置存在以下缺点:
1、监控采集图像类装置,前端摄像机采集的考生图像、声音信息较单一,都只能照到考生的头像,不能涵盖考生的其他部位,即使考生有作弊行为,摄像机因无法采集到相关图像,而无法保留证据。
2、基于电脑软件的人脸识别类装置,前端摄像机只完成人脸采集,增加了后台服务器的计算压力。当考生数量较多时,后台计算效率较低,无法实时完成人工判断,导致此类装置不具备可用性。而且基于电脑软件识别,会导致装置易受病毒、人为删除等因素影响,可靠性差。
3、现有装置不具有智能分析能力,无法对存在作弊可能的行为进行检测,比如身边有人、看手机、打电话等行为。
4、现有无人监考设备一般都是一个考场共用一类设备,无法针对单个考生。而且只能在考试入场时对考生进行识别,无法在考试过程中进行全程监考替代监控人员;现有装置均无法实现无人监考的效果。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该实用新型解决了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包括用于获取考生面部图像的近距摄像机、至少一个用于获取考生全身图像信息的中距摄像机、N>=0个用于对考场进行全景无死角监控的远距摄像机、管理主机和监控终端,
管理主机同时与远距摄像机和监控终端相连接;
近距摄像机和中距摄像机均与监控终端数据连接;
近距摄像机正对处于考试姿态的考生面部设置;
中距摄像机设置于处于考试姿态的考生的头顶和/或两相对侧面设置;
远距摄像机设置于考场的墙壁上部或天花板上。
进一步地,监控终端包括数据传输模块,触摸显示器,嵌入式微处理器,数据传输模块与嵌入式微处理器数据连接,嵌入式微处理器与触摸显示模块相连接。
进一步地,近距摄像机、中距摄像机、远距摄像机内置用于采集考生声音的麦克风。
进一步地,数据传输模块包括USB接口、Wifi模块或/和以太网模块。
进一步地,还包括考试终端,考试终端与监控终端相连接。
进一步地,近距摄像机设置于考试终端显示屏的上方居中位置。
进一步地,近距摄像机设置于,近距摄像机设置于考试终端显示屏的正面偏左或右的位置。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分别采用合理数量的近距摄像机和中距摄像机、以及远距摄像机对考生进行监控,保证完整地采集到了考生的所有信息,避免获取信息单一不可靠的问题,使得取证具有不可抵赖性,同时可以实现全过程监考。
本实用新型提供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具备智能分析功能,能够对疑似作弊图像进行自动检测,能真正实现无人监考,可以极大地减少监考工作量,同时方便考生远程考试,甚至可以用于考生在家考试,节省了大量的差旅、时间成本。
本实用新型提供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利用嵌入式硬件代替电脑软件,提高了装置的可靠性与监考结果的实时性。
具体请参考根据本实用新型的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提出的各种实施例的如下描述,将使得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和其他方面显而易见。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含考试终端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面向无人监考的监控装置不含考试终端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监控终端示意图。
图例说明:
100、监控终端;110、嵌入式微处理器;120、触摸显示模块;130、以太网模块;140、wifi模块;150、USB接口;200、管理主机;310、近距摄像机;320、中距摄像机;330、远距摄像机;400、考试终端。
具体实施方式
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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