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自动售货机的料带回收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720882629.2 | 申请日: | 2017-07-19 |
公开(公告)号: | CN207008777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2-13 |
发明(设计)人: | 喻湘晖;杨臻;张贇;安娃;高东方 | 申请(专利权)人: | 珠海横琴雅茵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7F11/00 | 分类号: | G07F11/00 |
代理公司: |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44205 | 代理人: | 俞梁清 |
地址: | 519000 广东省珠海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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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自动 售货 回收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自动售货机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自动售货机的料带回收机构。
背景技术
自动售货机(Vending Machine,VEM)是能根据投入的钱币自动付货的机器。自动售货机是商业自动化的常用设备,它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能节省人力、方便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零售形式,又被称为24小时营业的微型超市。能分为三种:饮料自动售货机、食品自动售货机、综合自动售货机。
目前,随着售货机技术的日渐发展和成熟,售货机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但现有技术中的售货机商品消耗完后,需要运营人员手动上货,一些自动售货机采用供货箱供货,此种供货箱中放置有含有商品的料带,但上完货后废弃的料带不好回收,需要设计一种料带回收机构用于回收料带。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自动售货机的料带回收机构,其能够方便快捷的回收料带。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自动售货机的料带回收机构,设置在自动售货机的安装箱内并位于供货箱上方,用于回收用过的料带,包括由安装箱两侧壁、后壁和一竖直板围成的暂存室,所述暂存室位于供货箱上方,所述暂存室顶部敞开,料带由顶部落入暂存室中,所述暂存室底部设有开合组件,所述开合组件通过一控制组件控制开合,所述开合组件包括可移动的底板,当底板移动到一个特定位置时,暂存室中的料带落入下方的供货箱中被回收。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底板包括第一转板和第二转板,它们的一端分别连接第一转轴和第二转轴,所述第一、第二转轴的一端转动设置在竖直板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控制组件包括与安装箱后壁平行的升降板,所述升降板在一电动推杆的作动下升降,所述第一、第二转轴的另一端穿过安装箱后壁并与升降板滑动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第一、第二转轴穿过安装箱后壁的一端连接有第一转动块和第二转动块,所述第一、第二转动块上均开有滑槽,所述升降板两端均开有开口槽,所述升降板通过开口槽卡入滑槽中从而带动第一、第二转板转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有:
本回收机构通过设置暂存室,废料带进入暂存室中暂存,当全部废料带进入暂存室中后通过开合组件使暂存室底部打开,使得废料带落入供货箱,随供货箱一起被取走,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图2及图3,一种自动售货机的料带回收机构,设置在自动售货机的安装箱1内并位于供货箱2上方,用于回收用过的料带,包括由安装箱1两侧壁、后壁和一竖直板围成的暂存室3,所述暂存室3位于供货箱2上方,所述暂存室3顶部敞开,料带由顶部落入暂存室3中,所述暂存室3底部设有开合组件,所述开合组件通过一控制组件控制开合,所述开合组件包括可移动的底板,当底板移动到一个特定位置时,暂存室3中的料带落入下方的供货箱2中被回收。
所述底板包括第一转板4和第二转板5,它们的一端分别连接第一转轴6和第二转轴7,所述第一、第二转轴6、7的一端转动设置在竖直板上,所述控制组件包括与安装箱1后壁平行的升降板11,所述升降板11在一电动推杆12的作动下升降,所述升降板11也可通过气缸或直线电机带动升降板升降,所述第一、第二转轴6、7的另一端穿过安装箱1后壁并与升降板滑动连接,所述第一、第二转轴6、7穿过安装箱1后壁的一端连接有第一转动块8和第二转动块9,所述第一、第二转动块8、9上均开有滑槽10,所述升降板11两端均开有开口槽13,所述升降板11通过开口槽13卡入滑槽10中从而带动第一、第二转板8、9转动。
当升降板上升到某一位置时,第一转板4和第二转板5相接,暂存室3底部封闭,料带落入暂存室3中暂时保存,当升降板下降到某一位置时,第一转板4和第二转板5分开并相距最远,暂存室3底部打开,暂存室3中的料带落入下方的供货箱2中随供货箱2一起被回收。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只要其以任何相同或相似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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