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骨架半挂车有效
申请号: | 201720702036.3 | 申请日: | 2017-06-15 |
公开(公告)号: | CN206781879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22 |
发明(设计)人: | 陈鹏;伍卓安;高承文;秦清源;阎醒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中集专用车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D21/20 | 分类号: | B62D21/20;B62D53/06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44232 | 代理人: | 刘抗美,张晋晋 |
地址: | 523208 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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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骨架 半挂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运输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骨架半挂车。
背景技术
骨架半挂车是集装箱运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运输工具。现有的骨架半挂车的端部通常包括一个鹅颈结构,这就导致骨架半挂车只能装载一个20尺集装箱。当骨架半挂车运载空箱时,只运输一个20尺箱,降低了运输效率,提高了运输成本,造成了运输资源的浪费。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骨架半挂车运输方式单一,只能运输一个20尺箱,运输效率低,运输成本高,造成运输资源浪费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骨架半挂车,包括两纵向设置的车架大梁,两所述车架大梁中部位置的外侧对称设有用于固定集装箱的角锁支撑,所述角锁支撑包括:支架,固定在所述车架大梁上,且向外突出于该车架大梁的外侧壁;立柱,其一端固定连接有用于与集装箱角件配合而锁止集装箱的角锁,另一端可转动地连接在所述支架的外端,而使该立柱能够相对于所述支架翻转至直立的工作状态或翻转至低于所述车架大梁顶面的非工作状态;锁止单元,设于所述支架上,并与所述立柱配合而将该立柱锁止在工作状态或非工作状态。
较优地,所述支架具有顶部开口的容纳槽,所述立柱可经所述开口而翻转至所述容纳槽中。
较优地,所述支架包括两个相对设置并相互间隔的支撑梁,各所述支撑梁的一端均固定在所述车架大梁上,所述立柱可转动地连接在两所述支撑梁的另一端且位于两所述支撑梁之间,两所述支撑梁之间构成所述容纳槽。
较优地,所述锁止单元包括斜撑,当所述立柱翻转至直立的工作状态时,所述斜撑连接在所述支架与所述立柱之间,且三者构成三角形。
较优地,所述锁止单元还包括锁销,所述斜撑的一端可转动地连接在两所述支撑梁之间且位于所述支撑梁靠近车架大梁的位置,所述斜撑的另一端以及所述立柱靠近所述角锁的位置对应设置有供所述锁销插入的第一销孔。
较优地,所述锁止单元还包括限位销,所述锁销的端部沿该锁销的径向设有锁孔,所述限位销插入所述锁孔而防止所述锁销从所述第一销孔中脱出。
较优地,所述锁销和所述限位销分别连接有挂绳,所述挂绳固定在所述支架上。
较优地,所述支架上还设有第二销孔,当所述立柱收纳至所述容纳槽中时,所述立柱的第一销孔与所述第二销孔相对应并通过插入所述锁销而将所述立柱固定在所述容纳槽中。
较优地,所述斜撑包括两相对设置的连接梁以及连接在所述两连接梁之间的加强梁,所述连接梁为截面呈L型的角钢,其包括相互垂直的第一折边和第二折边,所述第一销孔设于所述第一折边上,当所述立柱收纳至所述容纳槽中时,所述斜撑向下翻转至重叠在所述立柱上,所述斜撑的第二折边搭在所述支架的顶面,且所述两连接梁的第一折边弹性地卡于所述容纳槽的两侧。
较优地,所述支撑梁为槽钢,其包括上翼板、下翼板以及垂直连接在所述上翼板和下翼板之间的腹板,所述上翼板的底面部分固定在所述车架大梁的顶面,且该上翼板的顶面朝向所述下翼板倾斜;所述腹板和下翼板的端部设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固定在所述车架大梁的外侧壁上。
由上述技术方案可知,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的挂架半挂车中,立柱可在工作状态与非工作状态之间切换,且锁止单元可保证立柱保持在工作状态或非工作状态。当立柱在工作状态时,可实现骨架半挂车同时装载两个20尺集装箱的目的;立柱在非工作状态时,又不会影响其他尺寸集装箱的装载运输,确保了半挂车运输形式的多样化,提高了骨架半挂车的运输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骨架半挂车实施例中立柱工作状态时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骨架半挂车实施例中立柱非工作状态时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如下:1、角锁支撑;11、支架;111、容纳槽;112、支撑梁;1121、上翼板;1122、下翼板;1123、腹板;1124、连接板;113、第二销孔;12、立柱;13、锁止单元;131、斜撑;1311、连接梁;1311a、第一折边;1311b、第二折边;1312、加强梁;132、锁销;133、限位销;134、挂绳;14、角锁。
具体实施方式
体现本实用新型特征与优点的典型实施方式将在以下的说明中详细叙述。应理解的是本实用新型能够在不同的实施方式上具有各种的变化,其皆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且其中的说明及图示在本质上是当作说明之用,而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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