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欧标国标兼容型直流充电机有效
申请号: | 201720631733.4 | 申请日: | 2017-06-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6812826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29 |
发明(设计)人: | 潘培君;常江;刘鹏;申军帅;张昉 | 申请(专利权)人: | 凯迈(洛阳)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L11/18 | 分类号: | B60L11/18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1019 | 代理人: | 寿宁,张华辉 |
地址: | 471000 河***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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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国标 兼容 直流 充电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一种新型直流充电机,具体来讲,是一种同时兼容欧标和国标的直流充电机。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部分充电机设备满足国标要求,部分充电机设备满足欧标要求,国标和欧标由于通讯协议的不同,两者不能兼容。对于国标新能源汽车,需要用国标充电机设备充电;对于欧标新能源汽车,需要用欧标充电机设备充电。但有的用户需要充电桩既能给国标新能源汽车充电,又能给欧标新能源汽车充电,而市场上现有的充电桩都不能满足要求。如果用户同时采购国标充电设备和欧标充电设备,不但大大增加了成本,而且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因此,市场上亟需一种同时兼容欧标和国标的直流充电机。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同时兼容欧标和国标的直流充电机,为用户节约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依据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欧标国标兼容型直流充电机,包括主控器1、充电模块2、国标充电枪41、欧标充电枪42,
主控器1通过CAN通信模块51与国标充电枪41连接;
主控器1通过CAN转PLC通信模块52与欧标充电枪42连接;
主控器1还与充电模块2连接,充电模块2分别控制A直流接触器31、B直流接触器32的闭合或断开,A直流接触器31与国标充电枪41连接,B直流接触器32与欧标充电枪42连接。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直流充电机实现了一台充电机既能对国标电动车进行充电,又能对欧标电动车进行充电,不但为用户节约了成本,而且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而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并且为让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明显易懂,以下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欧标国标兼容型直流充电机的示意图。
【主要元件符号说明】
1:主控器
2:充电模块
31:A直流接触器32:B直流接触器
41:国标充电枪 42:欧标充电枪
51:CAN通信模块52:CAN转PLC通信模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一种欧标国标兼容型直流充电机,包括主控器1、充电模块2、国标充电枪41、欧标充电枪42,
主控器1通过CAN通信模块51与国标充电枪41连接,当国标充电枪41插设在国标电动车上时主控器1与车载BMS模拟器采用CAN通信进行数据交换;主控器1通过CAN转PLC通信模块52与欧标充电枪42连接,当欧标充电枪42插设在欧标电动车上时主控器1与车载BMS模拟器通过CAN转PLC通信模块52进行数据交换;
主控器1还与充电模块2连接,充电模块2分别控制A直流接触器31、B直流接触器32的闭合或断开,A直流接触器31与国标充电枪41连接,B直流接触器32与欧标充电枪42连接。
本实用新型一种欧标国标兼容型直流充电机的工作原理为:
当对国标电动车进行充电时,主控器1和国标车的车载BMS模拟器进行CAN通信,读取该BMS状态和请求信息。当电量不足时,主控器1控制充电模块2输出所述BMS所请求的电压和电流,同时闭合A直流接触器31,通过国标充电枪41开始对国标车进行充电。充电完成后,主控器1控制充电模块2停止输出,同时断开A直流接触器31,然后再抽离国标充电枪41,充电结束。
当对欧标电动车进行充电时,主控器1和欧标车的车载BMS模拟器进行CAN转PLC通信,读取该BMS状态和请求信息。当电量不足时,主控器1控制充电模块2输出所述BMS所请求的电压和电流,同时闭合B直流接触器32,通过欧标充电枪42开始对欧标车进行充电。充电完成后,主控器1控制充电模块2停止输出,同时断开B直流接触器32,然后再抽离欧标充电枪42,充电结束。
以上结合具体实施例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原理。这些描述只是为了解释本实用新型的原理,而不能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基础上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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