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自动切割功能的建筑工程用钢管切割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720481375.3 | 申请日: | 2017-05-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6717136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08 |
发明(设计)人: | 戴明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主分类号: | B23D21/00 | 分类号: | B23D21/00;B23D33/02 |
代理公司: | 北京华仲龙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548 | 代理人: | 李静 |
地址: | 312000 浙***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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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自动 切割 功能 建筑工程 钢管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工程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具有自动切割功能的建筑工程用钢管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建筑工程在进行的时候会用到切割装置对钢管进行切割。
目前,市场上现有的钢管切割装置,在使用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通过工人进行下压才能完成切割,而不能够实现自动切割,这样会使切割装置使用的是不方便,而且现有的切割装置不能够将钢管自动固定,从而使钢管在切割的时候会出现晃动的情况。
实用新型内容
(一)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具有自动切割功能的建筑工程用钢管切割装置,具备自动切割和固定等优点,解决了现有的切割机在使用的时候都是通过人工下压才能进行切割和钢管固定不牢固的问题。
(二)技术方案
为实现上述自动切割和固定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具有自动切割功能的建筑工程用钢管切割装置,包括支撑底座,所述支撑底座的顶部固定连接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的一侧设置有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的一端插入驱动箱的内部并与第一齿轮的轴心处固定连接,所述驱动箱固定连接在支撑板的一侧,所述第一齿轮与第二齿轮啮合,所述第二齿轮固定连接在驱动轴的表面,所述驱动轴一端与第一轴承的内壁固定连接,所述第一轴承固定连接在驱动箱一侧的内壁上,所述驱动轴的另一端与第二轴承的内壁固定连接,所述第二轴承固定连接在驱动箱另一侧的内壁上,所述驱动轴的表面固定连接有切割齿轮,所述切割齿轮的底部穿过驱动箱并延伸至驱动箱的外部,所述支撑底座的顶部开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的内部固定连接有电动推杆,所述电动推杆的顶端与固定块的底部固定连接,所述固定块上开设有固定孔,所述固定孔的内部设置有固定环,所述固定环的一侧与紧固螺纹杆的一端固定连接,所述紧固螺纹杆的另一端穿过固定块并与旋转把手的一侧固定连接。
优选的,所述支撑板上开设有通孔。
优选的,所述驱动电机一端固定连接在凹槽的内部,所述凹槽开设在支撑板的一侧。
优选的,所述电动推杆的数量有两个,且两个电动推杆以支撑底座的中轴线为对称轴对称设置。
优选的,所述支撑板的数量有两个,且两个支撑板以支撑底座的中轴线为对称轴对称设置。
优选的,所述固定槽的大小与电动推杆的大小相适配。
(三)有益效果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具有自动切割功能的建筑工程用钢管切割装置,具备以下有益效果:
1、该具有自动切割功能的建筑工程用钢管切割装置,通过驱动电机、驱动箱、第一齿轮、第二齿轮、驱动轴、第一轴承、第二轴承和切割齿轮的设置,使该装置在使用的时候可以更好的实现自动切割的功能,这样解决了现有的切割机在使用的时候都是通过人工下压才能进行切割的问题,从而使切割装置在切割钢管的时候更方便。
2、该具有自动切割功能的建筑工程用钢管切割装置,通过固定槽、电动推杆、固定块、固定孔、固定环、紧固螺纹杆和旋转把手的设置,使通过将钢管插入固定孔内部,然后通过转动旋转把手使紧固螺纹杆移动,从而使固定环对钢管进行挤压固定,然后启动电动推杆,使电动推杆推动固定块进行上升,使钢管进行切割,这样使钢管可以更好的完成自动切割的功能,同时也解决了现有的切割装置不能够将钢管自动固定的问题,避免了钢管在切割的时候出现晃动的情况。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固定块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支撑底座、2支撑板、3驱动电机、4驱动箱、5第一齿轮、6第二齿轮、7驱动轴、8第一轴承、9第二轴承、10切割齿轮、11固定槽、12电动推杆、13固定块、14固定孔、15固定环、16紧固螺纹杆、17旋转把手、18通孔、19凹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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