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卷绕总托丝辊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720324077.3 | 申请日: | 2017-03-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7226657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13 |
发明(设计)人: | 卢春平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象屿兴泓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H54/70 | 分类号: | B65H54/70;B65H73/00;B65H75/18 |
代理公司: | 厦门智慧呈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35222 | 代理人: | 杨唯 |
地址: | 361000 福建省***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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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改进 卷绕 总托丝辊 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托辊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改进的卷绕总托丝辊设备。
背景技术
卷绕丝辊属于产丝生产线轧制区的设备,往往作用第一道工序用来传输丝和控制丝的传输方向。而现有的卷绕丝辊设备通常通过两端固定的方式将托辊固定于机台上,这样使得轴承的更换十分不方便,每次只能卷绕停机进行更换,且不利于操作,在传丝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缠丝的现象却无法将丝刮出,造成多次断大头,使产品消耗大大增加。
实用新型内容
鉴于背景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一种防缠丝、且刮丝方便、使用寿命更长的改进的卷绕总托丝辊设备。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以下技术措施:
一种改进的卷绕总托丝辊设备设备,包括槽钢固定板、托辊本体、承载板;所述托辊本体包括托辊外轮和设置于所述托辊外轮内的螺纹杆、轴承组、轴承隔套组,所述托辊外轮以螺纹杆为轴实现在轴承上的滚动;所述螺纹杆通过螺母的配合将所述托辊本体固定于所述槽钢固定板上;所述槽钢固定板呈L型分布;所述槽钢固定板与所述承载板固定连接以进一步固定所述托辊本体的工序位置。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螺纹杆包括螺纹部、大径部和小径部;所述轴承隔套组套设于所述小径部上且所述轴承隔套组包括内外依次套设的小隔套和大隔套;所述轴承组包括两个相同的轴承单元且分别设置于所述轴承隔套组的两则。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托辊外轮内壁上设置有第一外卡环用于对所述螺纹部所在的螺纹杆端面进行限位;所述托辊外轮另一侧内壁上设置有第二外卡环用于对所述较远离大径部的轴承单元进行限位;所述小径部上套设有内卡环用于对所述较远离大径部的轴承单元进行进一步限位。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托辊外轮靠近所述槽钢固定板的侧面外环绕设置有一圆环挡板用于防止所述滚子轴承缠丝。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承载板上设置有一导向杆组,所述导向杆组用于对通过的丝进行限位防止丝脱出所述托辊外轮。
作为进一步改进,定义所述托辊外轮的直径范围为d,其中d的范围为60mm~75mm,定义所述托辊外轮的长度为h,其中h的范围为90mm~110mm,所述轴承型号为6202-2Z。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槽钢固定板包括水平部和竖直部;所述槽钢固定板一侧面设有一 L型槽,所述螺纹杆通过螺母的配合将所述托辊本体固定于所述竖直部另一侧面上且与所述导向杆组位置相正对。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水平部上表面开有若干个螺纹孔并通过螺栓固定于所述承载板下方。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卷绕总托丝辊设备中的托辊本体采用轴承组和隔套组的结构可以有效保证滚丝过程中的光滑度,大大增加了整个托辊本体的使用寿命。
2、本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卷绕总托丝辊设备中的托辊本体采用了外卡环和内卡环的结构能有效固定内部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同时采用圆环挡板可以有效避免缠丝现象的发生同时方便从另一边刮丝。
3、本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卷绕总托丝辊设备中的托辊本体采用槽钢固定板对托辊本体进行单边固定,能有效解决轴承不方便更换且缠丝时无法刮出的问题。
附图说明
附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卷绕总托丝辊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卷绕总托丝辊设备中托辊本体的结构爆炸图。
主要元件符号说明
槽钢固定板10、水平部11、竖直部12、托辊本体20、托辊外轮21、螺纹杆22、螺纹部221、大径部222、小径部223、轴承组23、轴承单元231、轴承隔套组24、小隔套242、大隔套241、第一外卡环25、第二外卡环26、内卡环27、承载板30、导向杆组40。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方式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方式,而不是全部的实施方式。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因此,以下对在附图中提供的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并非旨在限制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而是仅仅表示本实用新型的选定实施方式。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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