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调式文件架有效
申请号: | 201720179970.1 | 申请日: | 2017-02-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7136583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27 |
发明(设计)人: | 刘海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山市雅泰家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B63/00 | 分类号: | A47B6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华仲龙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548 | 代理人: | 姜庆梅 |
地址: | 528463 广东省中***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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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调式 文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文具,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可调式文件架。
背景技术
现有的文件架,特别是多层式的文件架,多为插接结构或利用螺钉进行固定,一旦组合,拆卸十分麻烦,影响使用。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可调式文件架。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可调式文件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调式文件架包含一由文件盒组成的文件盒阵列,所述的文件盒之间分别设有若干固定支架,所述的文件盒包含一水平设置的基板和一对纵向设置的侧板,所述的侧板上分别设有一由第一定位圆孔组成的第一定位圆孔阵列和一由第二定位圆孔组成的第二定位圆孔阵列,所述的固定支架包含一长条状的第一固定横条和一长条状的第二固定横条,所述的第二固定横条的设置方向与所述的第一固定横条相互垂直,所述的第一固定横条的一端设有一上扣压突出,所述的第一固定横条的另一端设有一扣压槽口,所述的扣压槽口的内壁上分别设有一下扣压突出,所述的上扣压突出与所述的第二定位圆孔相配合,所述的下扣压突出与所述的第一定位圆孔相配合。
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固定支架为尼龙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可调式文件架具有以下优点:使用时,使用者对文件盒进行堆叠时,只要将固定支架的扣压槽口卡入下方的文件盒的侧板,并使得下扣压突出卡入该侧板的第一定位圆孔中。然后,将文件盒放到固定支架上,并使得固定支架的上扣压突出卡入上方的文件盒的第二定位圆孔中,这样就完成了文件盒的堆叠,无需螺钉,也无需任何工具,拆卸也极为方便。该可调式文件架结构简单,效果明显,成本低廉,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可调式文件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可调式文件架的立体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3为图2中的可调式文件架的A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图4为图2中的可调式文件架的固定支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4中的固定支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此时为另一个视角;
图6为图5中的固定支架沿B-B线的剖视图;
图7为图6中的C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其中,
1、可调式文件架;2、文件盒;21、基板;22、侧板;23、第一定位圆孔;24、第二定位圆孔;3、固定支架;31、第一固定横条;32、第二固定横条;33、上扣压突出;34、扣压槽口;341、下扣压突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如图1至图7所示,该可调式文件架1包含一由文件盒2组成的文件盒阵列,该文件盒2之间分别设有若干固定支架3,该文件盒2包含一水平设置的基板21和一对纵向设置的侧板22,该侧板22上分别设有一由第一定位圆孔23组成的第一定位圆孔阵列和一由第二定位圆孔24组成的第二定位圆孔阵列,该固定支架3包含一长条状的第一固定横条31和一长条状的第二固定横条32,该第二固定横条32的设置方向与该第一固定横条31相互垂直,该第一固定横条31的一端设有一上扣压突出33,该第一固定横条31的另一端设有一扣压槽口34,该扣压槽口34的内壁上分别设有一下扣压突出341,该上扣压突出33与该第二定位圆孔24相配合,该下扣压突出341与该第一定位圆孔23相配合。
该固定支架3为尼龙制成。
使用时,如图1和图2所示,使用者对文件盒2进行堆叠时,只要将固定支架3的扣压槽口34卡入下方的文件盒2的侧板,并使得下扣压突出341卡入该侧板的第一定位圆孔23中。然后,将文件盒2放到固定支架3上,并使得固定支架3的上扣压突出33卡入上方的文件盒2的第二定位圆孔24中,这样就完成了文件盒的堆叠,无需螺钉,也无需任何工具,拆卸也极为方便。
该可调式文件架结构简单,效果明显,成本低廉,实用性强。
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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