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热解能产生化学能回收利用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720160883.1 | 申请日: | 2017-02-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6473976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9-08 |
发明(设计)人: | 郭满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郭满强 |
主分类号: | B01D53/00 | 分类号: | B01D53/00 |
代理公司: | 佛山市中迪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44283 | 代理人: | 薛家驹,杨文钊 |
地址: | 528226 广东省佛山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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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热解能 产生 化学能 回收 利用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具体涉及一种热解能产生化学能回收利用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客车、轿车等乘用车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客车、轿车的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漆膜的烘干则是表面涂装的重要步骤之一。在漆膜的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气,排到大气中将造成空气污染。因此,现有的生产厂家一般采用干式处理系统或湿式处理系统对废气进行处理。其中干式处理系统是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以除去废气中的有害气体,再通过大风量的稀释作用,将有害气体浓度降低到规定值以下,再高空排放以达到环保排放标准;此系统存在的缺点如下:一、有害气体通过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量有限,很容易饱和,如不及时更换,排放气体不能满足环保要求,废气处理不彻底,因而需要经常更活性炭,工作量大,耗材使用量大,运行费用高;二、由于活性炭吸附量有限,需要设置多个处理系统才能将废气的有害气体溶液降低至0,因而其设备投资成本高,设备占地面积大。
市面出现一种电解及淋水方式组合装置,起到一定除VOC气体作用,但是产生污染物引发二次污染问题,所以不是一种理想除VOC气体设备。
上述的两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在车间内的空间残留一定余量的VOC气体,对车间内的员工构成一定伤害,不利于日常生产工作环境,未达到指定安全指标。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能彻底清除VOC气体并且起到节能效果、还确保车间内的残余VOC气体彻底回收的热解能产生化学能回收利用装置。
本实用新型描述的一种热解能产生化学能回收利用装置,包括壳体,其中壳体内设有热解气道,热解气道内设有用于对VOC气体热解的加热炉,加热炉连接有加热管,加热管的出口处连接有预热管,热解气道的入口端处连接废气回收管,废气回收管内设有风叶或废气回收管的内表面处设有内螺纹。
具体进一步,所述废气回收管内设有支架,该风叶的转轴置于支架上。
具体进一步,所述热解气道的尾端处连接有连接口。
具体进一步,所述连接口与生产设备相连接。
具体进一步,所述壳体的表面处设有第一保温层。
具体进一步,所述废气回收管的表面处设有第二保温层。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利用加热炉产生高温形成负压状态,空气从废气回收管进入加热炉处,配合风叶或内螺纹,使进入的空气生产扰流作用,进一步提升吸力,将车间内的残余VOC气体吸入于加热炉进行热解,确保车间内的空气环境达到指定标准。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另一个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如附图中标记说明:
壳体1;加热炉2;加热管3;热解气道4;连接口5;预热管6;废气回收管7;控制器;风叶8;内螺纹9。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如图1至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描述的一种热解能产生化学能回收利用装置,包括壳体1,其中壳体内设有热解气道4,热解气道4内设有用于对VOC气体热解的加热炉2,加热炉2连接有加热管3,加热管3的出口处连接有预热管6,热解气道4的入口端处连接废气回收管7,废气回收管7内设有风叶8或废气回收管7的内表面处设有内螺纹9。利用加热炉产生高温形成负压状态,空气从废气回收管进入加热炉处,配合风叶或内螺纹,使进入的空气生产扰流作用,进一步提升吸力,将车间内的残余VOC气体吸入于加热炉进行热解,确保车间内的空气环境达到指定标准。
具体进一步,所述废气回收管7内设有支架,该风叶8的转轴置于支架上。用于安装风叶8。所述热解气道4的尾端处连接有连接口5。所述连接口5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热解气道4排出的高温气体通过连接口5输至到生产设备上,给予利用该高温气体。所述壳体1的表面处设有第一保温层。所述废气回收管7的表面处设有第二保温层。其中第一保温层和第二保温层为了防止温度流失,进一步提升节能效果。
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或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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