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车载多功能中门橱柜有效
| 申请号: | 201720113609.9 | 申请日: | 2017-02-07 |
| 公开(公告)号: | CN206808984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29 |
| 发明(设计)人: | 曾大军;曾兵 | 申请(专利权)人: | 雅安市智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主分类号: | A47B77/08 | 分类号: | A47B77/08;A47B77/10;A47B96/20 |
| 代理公司: | 成都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51230 | 代理人: | 王正楠 |
| 地址: | 625000 四川***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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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车载 多功能 橱柜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户外炊具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车载多功能中门橱柜。
背景技术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节假日组织开展野外野炊、自助游、自驾游等户外活动,已成为人们的时尚运动,为了丰富野外生活,市面上推出了各式各样的户外炉具,由于户外炉具能丰富人们的野餐活动,越来越受到广大户外爱好者的青睐。
由于国内房车大部分为进口产品,其厨房位于房车内部,仅适用于烹饪西餐等无油烟食品,对于中餐,由于其烹饪过程中油烟量大,房车的厨房排烟系统无法排出,烹饪中餐产生的油烟将严重影响房车的舒适性。现有技术还缺乏一种方便房车携带,占用空间小且不影响房车舒适性的移动烹饪装置。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针对上述传统房车厨房不适用于烹饪中餐等产生油烟量大的食品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车载多功能中门橱柜。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车载多功能中门橱柜,包括柜体和盖板,所述柜体的一侧设有开口,柜体上部设有用于放置物料的储物格,柜体下部设有用于放置工具的卡槽,所述盖板一端通过转轴与柜体开口的下端连接,盖板另一端转动并盖合柜体开口,盖板上设有滑轨,所述滑轨上设有沿滑轨滑动的操作台,所述操作台上设有炉具和点火器。
作为优选,所述柜体背面设有用于开启柜体的双扇门,所述双扇门上设有插销锁。
作为优选,所述储物格外侧边缘设有防止调料瓶倾覆的挡板。
作为优选,所述柜体底部设有防滑垫。
作为优选,炉具为室外防风炉具。
作为优选,所述柜体和盖板的材质为不锈钢。
综上所述,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将烹饪工具收纳于柜体内,方便携带,占用空间小,烹饪时移到房车中门位置,产生的油烟不会影响房车的舒适性。
2.使用时,打开房车中门,将本装置放置在中门内的地板上,不需要另行设置支架,节约材料。
3.储物格外侧边缘设有挡板,能防止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倾覆,提高本装置的稳定性。
4.本装置柜体背面设有用于开启柜体的双扇门,双扇门上设有插销锁,能方便操作人员在不打开盖板的情况下,取用柜体内物品,使整个装置更加便捷。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车载多功能中门橱柜的正面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车载多功能中门橱柜的背面结构图。
图中标记:1-炉具;2-点火器;3-滑轨;4-操作台;5-盖板;6-柜体;7-储物格;8-卡槽;9-双扇门;10-插销锁。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下面结合图1和图2对本发明作详细说明。
实施例1,一种车载多功能中门橱柜,包括柜体6和盖板5,所述柜体6的一侧设有开口,柜体6上部设有用于放置物料的储物格7,柜体6下部设有用于放置工具的卡槽8,所述盖板5一端通过转轴与柜体6开口的下端连接,盖板5另一端可转动并盖合柜体6开口,盖板5上设有滑轨3,所述滑轨3上设有沿滑轨3滑动的操作台4,所述操作台4上设有炉具1和点火器2。
使用时,打开房车中门,将本装置移动到房车中门附近的地板上,放下盖板5,调整盖板5,使其与地板平行,再将操作台4沿滑轨3滑到室外,通过软管将炉具1与携带的煤气罐连通,从柜体6内的储物格7和卡槽8内取用相应的烹饪调料及工具,启动点火器2即可开始烹饪。
实施例2,本实施例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优化了以下结构:所述柜体6背面设有用于开启柜体6的双扇门9,所述双扇门9上设有插销锁10,插销锁10能开启和关闭双扇门9。方便操作人员在不打开盖板5的情况下,取用柜体内物品,使整个装置更加便捷。
实施例3,本实施例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优化了以下结构:所述调料格7外侧边缘设有防止调料瓶倾覆的挡板,防止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倾覆,提高设备可靠性。
实施例4,本实施例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优化了以下结构:炉具1为室外防风炉具。防风炉具能在室外风大的情况下,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了设备的适应性。
如上所述即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任何人应该得知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做出的结构变化,凡是与本实用新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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