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眼科手术器械清洗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720105396.5 | 申请日: | 2017-01-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6444951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8-29 |
发明(设计)人: | 苏剑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剑 |
主分类号: | B08B3/02 | 分类号: | B08B3/02;B08B13/00;A61L2/18;A61L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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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274300 山东省菏泽***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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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眼科 手术器械 清洗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器械装置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眼科手术器械清洗装置。
背景技术
眼科手术操作精细,对于手术器械的要求较高,如果器械性能不好或者器械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会直接影响手术的效果,尤其是对于显微器械而言,要求更为严格。显微器械的科学使用、保养与清洗消毒是保证眼科手术顺利成功的关键。对于需要使用臭氧保养和清洗的器械而言,臭氧在水中的浓度是保证杀菌消毒效果的重要前提。现有的清洗设备难以保证臭氧充分溶解混合在水中。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能够使臭氧充分溶解混合的眼科手术器械清洗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眼科手术器械清洗装置,包括增压液泵、导液管和喷嘴,所述增压液泵通过导液管与喷嘴连接,所述导液管上设置有流量控制阀,所述喷嘴的前端为喷口,所述喷口内设置有分流块,所述喷嘴的后端设置有气道接口,所述气道接口通过进气管与充气泵连接,所述进气管上设置有气阀,所述喷嘴的前端与前筒体连接,所述喷嘴与前筒体的连接处设置有液流接口,所述导液管与液流接口连接,所述前筒体内设置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与喷口之间形成混合腔,所述支撑杆上设置有中轴,所述中轴上设置有螺旋叶片,相邻螺旋叶片之间的螺距各不相等,所述前筒体与输出管连接。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是:所述支撑杆上设置有导流件。
本实用新型更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是:所述导液管与液流接口的连接处设置有密封垫圈。
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眼科手术器械清洗装置,通过设置分流块和混合腔,能够增大气液混合、碰撞、挤压的机会;通过将前筒体中相邻螺旋叶片之间的螺距设置为各不相等,可产生更多的气泡并使气泡破碎细化,从而使气液比表面积较大,实现臭氧的超饱和溶解且不易从液体中脱离出来。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眼科手术器械清洗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增压液泵,2-导液管,3-流量控制阀,4-充气泵,5-进气管,6-气阀,7-喷嘴,8-气道接口,9-液流接口,10-喷口,11-分流块,12-混合腔,13-前筒体,14-支撑杆,15-中轴,16-螺旋叶片,17-导流件,18-输出管,19-密封垫圈。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本实用新型的眼科手术器械清洗装置如图1所示,包括增压液泵1、导液管2和喷嘴7,增压液泵1通过导液管2与喷嘴7连接,导液管2上设置有流量控制阀3,喷嘴7的前端为喷口10,喷口10内设置有分流块11,喷嘴7的后端设置有气道接口8,气道接口8通过进气管5与充气泵4连接,进气管5上设置有气阀6,喷嘴7的前端与前筒体13连接,喷嘴7与前筒体13的连接处设置有液流接口9,导液管2与液流接口9连接,导液管2与液流接口9的连接处设置有密封垫圈19,前筒体13内设置有支撑杆14,支撑杆14与喷口10之间形成混合腔12,支撑杆14上靠近混合腔12的一侧上设置有导流件17,支撑杆14上设置有中轴15,中轴15上设置有螺旋叶片16,导流件17可将螺旋叶片16固定钉在中轴15上,相邻螺旋叶片16之间的螺距各不相等,前筒体13与输出管18连接。
使用本实用新型的眼科手术器械清洗装置时,通过设置分流块11,能够使臭氧和水在混合腔12内增加混合、碰撞、挤压的机会;通过将前筒体13中相邻螺旋叶片16之间的螺距设置为各不相等,可产生更多的气泡并使气泡破碎细化,从而使气液比表面积较大,实现臭氧的超饱和溶解且不易从液体中脱离出来。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当中。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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