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激光熔覆砂靶有效
申请号: | 201720101713.6 | 申请日: | 2017-01-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6486595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9-12 |
发明(设计)人: | 宋万昌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洲四德激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C23C24/10 | 分类号: | C23C24/10 |
代理公司: | 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210 | 代理人: | 陈兴强 |
地址: | 412000 湖南省株洲市黄***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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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激光 熔覆砂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激光技术领域,具体地涉及一种涉及激光熔覆技术的激光熔覆砂靶。
背景技术
激光熔覆(Laser Cladding)亦称激光包覆或激光熔敷,是一种新的表面改性技术;它是指以不同的添料方式在被熔覆基体表面上放置被选择的涂层材料经激光辐照使之和基体表面一薄层同时熔化,并快速凝固后形成稀释度极低,与基体成冶金结合的表面涂层,显著改善基层表面的耐磨、耐蚀、耐热、抗氧化及电气特性的工艺方法,从而达到表面改性或修复的目的,既满足了对材料表面特定性能的要求,又节约了成本;与堆焊、喷涂、电镀和气相沉积相比,激光熔覆具有稀释度小、组织致密、涂层与基体结合好、适合熔覆材料多、粒度及含量变化大等特点,因此激光熔覆技术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砂靶用于砂处理设备或其他粉体材料的生产、清洗及回收各工序的粉末收集,由于长时间大量的磨粒磨损,造成砂靶极易磨损失效。。
因此,现提供一种耐磨性能好的激光熔覆砂靶。
实用新型内容
为此,现提供一种激光熔覆砂靶,本实用新型的激光熔覆砂靶,其包括靶壳和靶柄,所述靶壳的内壁上覆盖成型有激光熔覆层。
所述靶壳包括锥形部分和圆筒部分,所述靶柄与所述锥形部分的外壁固定连接。
所述靶柄上成型有通孔。
所述靶柄的厚度大于所述靶壳的厚度。
所述激光熔覆层由若干激光熔覆圈拼接而成。
所述激光熔覆圈由熔覆材料在激光熔覆作用下与所述靶壳的内壁的表面溶凝形成。
所述激光熔覆设为预置式或同步式激光熔覆。
所述熔覆材料设为耐磨合金粉料。
所述激光熔覆层的厚度H的范围值满足:1.5≤H≤3.0mm。
所述靶壳的硬度不小于HRC50。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具有以下优点: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砂靶的内壁覆盖成型有所述激光熔覆层,也就是说,所述砂靶的内壁都进行了激光熔覆处理,使得其内壁都形成有所述激光熔覆层,从而提高了所述砂靶的内壁的耐磨、耐蚀、耐热、抗氧化及电气特性等性能;使得所述砂靶的内壁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能,提高了所述靶壳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激光熔覆砂靶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激光熔覆砂靶截面图;
图中附图标记表示为:1-靶壳;2-靶柄;3-激光熔覆层;4-通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应当理解的是,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
如图1和2所示,本实施例的激光熔覆砂靶,其包括靶壳1和靶柄2,所述靶壳1的内壁上覆盖成型有激光熔覆层3。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砂靶的内壁覆盖成型有所述激光熔覆层3,也就是说,所述砂靶的内壁都进行了激光熔覆处理,使得其内壁都形成有所述激光熔覆层3,从而提高了所述砂靶的内壁的耐磨、耐蚀、耐热、抗氧化及电气特性等性能;使得所述砂靶的内壁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能,提高了所述靶壳1的使用寿命。
具体地,所述靶壳1包括锥形部分和圆筒部分,所述靶柄2与所述锥形部分的外壁固定连接;所述靶柄2上成型有通孔4,所述靶柄2的厚度大于所述靶壳1的厚度。
进一步,所述激光熔覆层3由若干激光熔覆圈拼接而成;例如,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激光熔覆层3包括N个所述激光熔覆圈,所述激光熔覆层3的宽向长度设为L,则每一个所述激光熔覆圈的宽度为L/N。
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所述激光熔覆圈由熔覆材料在激光熔覆作用下与所述靶壳1的内壁的表面熔覆形成,所述激光熔覆设为预置式或同步式激光熔覆,所述熔覆材料设为耐磨合金粉料;即在本实施例中,首先将所述耐磨合金粉料放置在所述内壁的表面上,然后再采用激光器进行激光熔覆,从而使得所述耐磨合金粉料和所述内壁的表面溶凝成一体形成所述激光熔覆层3。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激光熔覆层3的厚度H的范围值满足:1.5≤H≤3.0mm;作为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激光熔覆层3的厚度H设为2.5mm。同时,激光熔覆处理后的所述靶壳1的硬度为HRC50至HRC70之间,优选将所述靶壳1的硬度设为HRC55。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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