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在审
申请号: | 201711344146.8 | 申请日: | 2017-12-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7778748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09 |
发明(设计)人: | 王寅悦 | 申请(专利权)人: | 滁州市贝蒂玛童车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8L33/12 | 分类号: | C08L33/12;C08K13/04;C08K7/14;C08K5/12;C08K5/09;C08K5/13;C08K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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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无毒 光度 改性 塑料 配方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改性塑料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尤其涉及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塑料制品无论在工业生产,还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都成了不可缺少的地位。目前市场上的一种塑料在高温的环境下会挥发致癌物质,特别是人们生活中常用的食品包装塑料制品,长期使用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合成树脂,无臭,无毒,具有优良的耐高温性能,稳定性强,且能耐酸碱的侵蚀。因此发明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来解决上述问题很有必要。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该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如下:聚甲基丙烯酸甲酯45-65份、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1.5份、硬脂酸2-4份、2、6-二叔丁基酚抗氧剂1.5-2.5份、云母粉3-6份、硅烷偶联剂0.2-0.5份和玻璃纤维5-8份,份数均为质量份数。
优选的,所述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其原料组成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50份、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份、硬脂酸3份、2、6-二叔丁基酚抗氧剂2份、云母粉4份、硅烷偶联剂0.3份和玻璃纤维7份,份数均为质量份数。
优选的,所述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为增塑剂。
优选的,所述硬脂酸为脱模剂。
优选的,所述云母粉增强塑料的耐高温、耐酸碱、耐磨性。
优选的,所述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中还包括增韧剂。
优选的,所述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中还包括阻燃剂和抗静电剂。
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和优点: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与传统技术相比,该发明通过采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硬脂酸、2、6-二叔丁基酚抗氧剂、云母粉、硅烷偶联剂和玻璃纤维配料,产品具有优质的性能,高硬度高回弹高弹性,承载力也强,密度达到18g/cm3,弯曲强度115/MPa,拉伸强度117KPa,伸长率180%,热变形温度为101.8℃,弹性模量252.18/MPa,回弹率52%。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该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如下:聚甲基丙烯酸甲酯50份、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份、硬脂酸3份、2、6-二叔丁基酚抗氧剂2份、云母粉4份、硅烷偶联剂0.3份和玻璃纤维7份,份数均为质量份数。
实施例2: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该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如下:聚甲基丙烯酸甲酯45份、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份、硬脂酸2份、2、6-二叔丁基酚抗氧剂1.5份、云母粉3份、硅烷偶联剂0.2份、玻璃纤维5份和增韧剂0.5份,份数均为质量份数。
实施例3: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该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如下:聚甲基丙烯酸甲酯65份、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5份、硬脂酸4份、2、6-二叔丁基酚抗氧剂2.5份、云母粉6份、硅烷偶联剂0.5份、玻璃纤维8份和阻燃剂1份,份数均为质量份数。
实施例4:一种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该无毒高光度的改性塑料配方如下:聚甲基丙烯酸甲酯65份、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5份、硬脂酸4份、2、6-二叔丁基酚抗氧剂2.5份、云母粉6份、硅烷偶联剂0.5份、玻璃纤维8份、阻燃剂1份和抗静电剂0.5份,份数均为质量份数。
实施例1得到的产品,经过实验测试:产品具有优质的性能,高硬度高回弹高弹性,承载力也强,密度达到18g/cm3,弯曲强度115/MPa,拉伸强度117KPa,伸长率180%,热变形温度为101.8℃,弹性模量252.18/MPa,回弹率52%。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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