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711079472.0 | 申请日: | 2017-11-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7557046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1-09 |
发明(设计)人: | 耿航宇 | 申请(专利权)人: | 耿航宇 |
主分类号: | C10G1/02 | 分类号: | C10G1/02;C10G1/0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158100 黑*** | 国省代码: | 黑龙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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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秸秆 裂解 液化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
背景技术
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部分的总称,一般是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甘蔗和其它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秸秆中富含有机质等。目前,一般将秸秆进行焚烧等处理,现有秸秆燃烧对大气造成空气污染,同时浪费了能源。
随着技术的发展开始对秸秆进工业化处理,现有技术当中多采用水高温高压度秸秆进行处理,其成本高,危险系数高,采用多个反应器步骤繁琐,或是采用氮这种惰性气体作为载体进行裂解。现有秸秆裂解工艺存在成本高,实际操作难度大,工艺路线长投资大等缺点。因此,现有技术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改进和发展。
发明内容
鉴于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以降低处理成本,以彻底处理秸秆。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方案包括:
一种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将秸秆粉碎,使秸秆粉碎物与导热油按1:4-6的比例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将混合物导入第一裂解反应器,在300℃-360℃、10-15Pa的条件下,进行第一次裂解十分钟,得到粗产物;
B、将上述粗产物导入第二级反应器进行闪裂解,并向第二级反应器中添加氢及催化剂,在300℃-360℃、10-15Pa的条件下,进行第二次闪裂解于0.5秒内完成;
C、将步骤B中产生的气态物质冷却得到初焦油,将剩余的气态物质进行分馏,对分馏后的产物进行油水分离,得到含水物与半成品油,将含水物进行木醋液回收,半成品油的热值与75%-80%的柴油热值相同。
所述的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其中,上述步骤B具体的还包括:将第二次闪裂解后的剩余物导入卧螺机进行处理,回收其中的导热油,将裂解后的秸秆残渣回收。
所述的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其中,上述步骤A还包括:将秸秆初碎为2厘米-3厘米的秸秆块,并将秸秆块在100℃条件下干燥十分钟到十五分钟,并进行除杂,将除杂后的秸秆块粉碎并过40目筛,得到上述秸秆粉碎物。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用导热油代替水或者惰性气体,具有生产成本低,易于工艺参数控制,易于与物料充分接触,对压力和温度要求不高,易于实现工业化,可以达到一次性裂解,同步加氢在工艺中可以脱掉氧原子,使得产品的能量密度增大,能够合理利用丰富的生物质能源,可以改变整个燃料产业结构,是现有技术的极大进步。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中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以下对本发明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秸秆裂解液化的方法,如图1所示的,其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将秸秆粉碎,使秸秆粉碎物、催化剂与导热油按1:4-6的比例充分混合得到混合物,将混合物导入第一裂解反应器,在300℃-360℃、10-15Pa的条件下,进行第一次裂解十分钟,得到粗产物;
步骤二,将上述粗产物导入第二级反应器进行闪裂解,并向第二级反应器中添加氢及催化剂,在300℃-360℃、10-15Pa的条件下,进行第二次闪裂解于0.5秒内完成;
步骤三,将步骤三中产生的气态物质冷却得到初焦油,将剩余的气态物质进行分馏,对分馏后的产物进行油水分离,得到含水物与55%半成品油,将含水物进行木醋液回收,半成品油的热值与75%-80%的柴油热值相同。将秸秆裂解成生物质油和化工原料,最终半成品油热值相当于柴油的75%-80%,此半成品油可替代石油原料,且油品品质优于石油,进一步加氢裂解制取成品油或作为化工原料来使用,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更进一步的,上述步骤二具体的还包括:将第二次闪裂解后的剩余物导入卧螺机进行处理,回收其中的导热油可再利用,将裂解后的秸秆残渣回收。上述步骤一还包括:将秸秆初碎为2厘米-3厘米的秸秆块,并将秸秆块在100℃条件下干燥十分钟到十五分钟,并进行除杂,将除杂后的秸秆块粉碎并过40目筛,得到上述秸秆粉碎物备用。
当然,以上说明仅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本发明并不限于列举上述实施例,应当说明的是,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说明书的教导下,所做出的所有等同替代、明显变形形式,均落在本说明书的实质范围之内,理应受到本发明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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