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家用电梯在审
申请号: | 201710876216.8 | 申请日: | 2017-09-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7500085A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22 |
发明(设计)人: | 吕彬;李振全;何华妹 | 申请(专利权)人: | 肇庆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B11/00 | 分类号: | B66B11/00;B66B11/02;B66B7/06 |
代理公司: | 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411 | 代理人: | 张清彦 |
地址: | 52600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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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家用 电梯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梯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家用电梯。
背景技术
以前设计的家用电梯,从结构配置上,为钢丝绳曳引驱动、安全钳张紧装置安装于底坑,故底坑最少得预留深度400mm以上,采用钢丝绳曳引驱动,由于曳引机的体积比较大,故占用井道宽度位置较多,导致轿厢相对要做窄,需破坏土建挖底坑,由于家用电梯的井道都相对较小,所以常规开门宽也不能做得过大,以上种种缺陷问题,导致家用电梯的许多局限性,许多无法满足广大客户的要求,降低家用电梯的使用性能。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家用电梯,解决了使用性能差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家用电梯,包括拽引电机和轿厢,所述轿厢上面设有轿架上框架,所述轿架上框架左侧都设有左轿顶反绳轮,所述轿架上框架右侧都设有与所述左轿顶反绳轮相配合的右轿顶反绳轮,所述拽引电机上设有拽引钢带轮,所述拽引钢带轮设于所述左轿顶反绳轮和所述右轿顶反绳轮中间的正上方,所述拽引钢带轮、所述左轿顶反绳轮和所述右轿顶反绳轮通过钢带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左轿顶反绳轮和所述右轿顶反绳轮之间设有钢带保护通道,所述钢带穿过所述钢带保护通道。
进一步地,所述钢带保护通道为矩形通道。
进一步地,所述轿厢的底盘的厚度为50mm。
进一步地,所述钢带由耐磨橡胶带和设于所述耐磨橡胶带内的多条并排的钢丝组成。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由于将拽引电机和拽引钢带轮设于轿架上框架上,这样就可以减少反绳轮安装在轿厢底部和轿厢左右两侧所要占用电梯安装井道的空间,可以减少电梯底坑的挖掘,可以在同等的电梯安装井道内将电梯轿厢宽度做大,轿门也可以做的更大,从而提高家用电梯的使用性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种家用电梯一个实施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附图序号及其说明:
1、轿厢;2、右轿顶反绳轮;3、轿架上框架;4、钢带保护通道;5、底盘。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实施方式的说明用于帮助理解本发明,但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发明各个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组合。
参照图1,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家用电梯,包括拽引电机(图中未画出)和轿厢1,轿厢1上面设有轿架上框架3,轿架上框架3左侧都设有左轿顶反绳轮,轿架上框架3右侧都设有与左轿顶反绳轮相配合的右轿顶反绳轮2,拽引电机上设有拽引钢带轮,拽引钢带轮设于左轿顶反绳轮和右轿顶反绳轮2中间的正上方,拽引钢带轮、左轿顶反绳轮和右轿顶反绳轮2通过钢带连接。拽引电机为现有技术和轿厢的为现有技术,在此不做赘述。
本技术方案的轿厢1由于没有左右两侧没有钢丝的阻挡,轿厢1左右两侧也可以增加轿门,这样提高电梯的使用性能。拽引钢带轮、左轿顶反绳轮和右轿顶反绳轮2构成等腰三角形,钢带套在等腰三角形上,拽引钢带轮、左轿顶反绳轮和右轿顶反绳轮2上都设有前后排列的两个钢带安装槽,钢带前后对应设置在钢带安装槽内的两条,这样可以增加电梯运行的安全性。
左轿顶反绳轮和右轿顶反绳轮2之间设有钢带保护通道4,钢带穿过钢带保护通道4。钢带保护通道4为矩形通道。这样可以防止灰尘等物体落在钢带上,从而提高钢带、拽引钢带轮、左轿顶反绳轮和右轿顶反绳轮2的使用寿命,提高电梯使用的安全性能。
轿厢1的底盘5的厚度为50mm。由于左轿顶反绳轮和右轿顶反绳轮2安装在轿顶,这样可以去除轿底的安装反绳轮的下梁结构,将底盘的结构优化成50mm的厚度,从而减少底坑的挖掘,避免破坏土建。
钢带由耐磨橡胶带和设于耐磨橡胶带内的多条并排的钢丝组成。这样可以利用钢带的物理结构,降低钢带与反绳轮摩擦产生的噪音。
综上所述,本发明通过将拽引电机和拽引钢带轮设于轿架上框架上,这样就可以减少反绳轮安装在轿厢底部和轿厢左右两侧所要占用电梯安装井道的空间,可以减少电梯底坑的挖掘,可以在同等的电梯安装井道内将电梯轿厢宽度做大,轿门也可以做的更大,从而提高家用电梯的使用性能。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本发明不限于所描述的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发明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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