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物联网智能租赁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710413806.7 | 申请日: | 2017-06-05 |
公开(公告)号: | CN107273946A | 公开(公告)日: | 2017-10-20 |
发明(设计)人: | 曹明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同帆新能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K17/00 | 分类号: | G06K17/00;G06Q30/06 |
代理公司: | 温州知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3262 | 代理人: | 汤时达 |
地址: | 230000 安徽省合肥***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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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联网 智能 租赁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物联网和租赁管理系统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基于物联网智能租赁系统。
背景技术
物联网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的基础上,利用RFID、无线数据通信等技术,构造一个覆盖世界上万事万物的相互联系联接的系统。在这个网络中,物品能够彼此进行“交流”,而无需人的干预。其实质是利用射频自动识别(RFID)技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实现物品的自动识别和信息的互联与共享。
而物品的租赁就是一种物品相互联系联接,并通过租赁管理系统对物品的租物还物进行监管控制,但在租赁过程中,物品的租赁方式和物品的数据读取方式,都是影响物品租赁效率和监控物品租赁过程信息的重要因素,采用一种高效的物品租赁方式和读取操作方式成为提高物品租赁效率的重要措施。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基于物联网智能租赁系统,通过手机APP和IC卡进行物品租物还物操作,同时利用RFID和二维码数据读取和扫描操作进行后台管理的信息读取操作,并利用GPS系统和定位方式,对物品进行使用信息进行相应的监测。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本发明为一种基于物联网智能租赁系统,包括后台管理系统和物体本身,后台管理系统包括租物系统、还物系统、手机APP扫码及管理系统、IC卡管理系统、GPS系统和读取和扫描切换单元;租物系统和还物系统通过数据及信号传输模块与后台管理系统相联;后台管理系统通过无线数据传输方式与手机APP扫码及管理系统相联;后台管理系统通过集成电路及数据存储读取模块与IC卡管理系统相联;后台管理系统通过信号转换和数据传输线路与GPS系统相联;读取和扫描切换单元通过信号控制及数据传输线路与后台管理系统相联;物体本身内设置内置RFID标签、内置GPS定位模块和内置二维码装置。
其中,读取和扫描切换单元通过射频识别和数据传输转化模块与RFID读取装置相联;RFID读取装置对物体本身的内置RFID标签进行读取操作,并通过读取和扫描切换单元将读取信息传输给后台管理系统;读取和扫描切换单元通过扫描模块和数据传输转化模块与二维码扫描装置相联;二维码扫描装置对本体本身的内置二维码装置进行扫描操作,并通过读取和扫描切换单元将扫描的信息传输给后台管理系统。
其中,读取和扫描切换单元内设置信号传感模块和方式切换模块,读取和扫描切换单元对RFID读取装置和二维码扫描装置进行信号传感传输反馈操作,根据信号传感反馈信息判断采用合适的读取或扫描操作。
其中,手机APP扫码及管理系统滴物体本身的标签或二维码进行扫描读取操作;操作者使用IC卡在租物和还物时进行接触或非接触式读卡操作。
其中,手机APP与后台管理系统内的价格、优惠、时段选择和总价等单元相联并进行相应的显示。
其中,GPS系统与物体本身内的内置GPS定位模块实时动态相联,并由地图导航系统构建生成物体本身的路径系统。
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发明利用手机APP和IC卡对物品进行租物和还物操作,使得物品的租赁方式更加多元化,提高了物品租赁的效率;
2、本发明利用RFID读取装置对物体的内置RFID标签进行读取,或采用二维码扫描装置对物体本身进行扫描操作,并通过读取和扫描切换单元根据实际传感情况来及时的切换物体读取扫描操作,进一步提高了物品的租赁效率;
3、本发明在物体本身内装设内置GPS定位模块,同时利用GPS系统对物体进行实时监测,并生成物品租赁使用的实时路径分析系统,使得物品的租赁使用的相应过程信息可以更加具体的展现出来。
当然,实施本发明的任一产品并不一定需要同时达到以上所述的所有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基于物联网智能租赁系统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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