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稀有金属分离剂在审
申请号: | 201710276870.5 | 申请日: | 2017-04-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7099667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8-29 |
发明(设计)人: | 周恩虎 | 申请(专利权)人: | 周恩虎 |
主分类号: | C22B3/40 | 分类号: | C22B3/40;C22B7/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10000 江苏省南京***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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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稀有金属 分离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金属分离剂,具体涉及一种稀有金属分离剂。
背景技术
稀有金属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被用于以汽车用催化剂或燃料电池、超强磁体等现代精密仪器为首的很多产品中。但是,在日本,这些金属大部分依赖于进口,从资源的稳定供给、环境保护的观点出发,稀有金属的再循环是很重要的技术,但是,含稀有金属的水溶液是利用多种酸将各种废弃物制成水溶液而获得的,含稀有金属的水溶液中所含的金属浓度和种类、杂质也多种多样,现有的各种分离剂,并进行多阶段提取分离,从而导致花费时间和成本。因此,提供稀有金属分离剂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稀有金属分离剂,以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
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一种稀有金属分离剂,所述分离剂包括二氯四氟甲烷、活性促进剂、三乙胺、催化剂、环氧树脂和水;其中,相对于1 重量份的所述二氯四氟甲烷,所述活性促进剂的含量为0.5-2.0重量份,所述三乙胺的用量为1.5-3.0重量份,所述催化剂的用量为1.0-2.5重量份, 所述环氧树脂的用量为0.5-1.0重量份, 水的用量为25-65重量份。
优选的,相对于1 重量份的所述二氯四氟甲烷,所述活性促进剂的含量为2.0重量份,所述三乙胺的用量为2.5重量份,所述催化剂的用量为2.0重量份,所述环氧树脂的用量为0.8重量份,水的用量为50重量份。
优选的,所述活性促进剂与所述三乙胺的质量的质量之比为1~1.2。
优选的,所述催化剂为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或羧乙基纤维素中的任一一种。
优选的,所述活性促进剂选自辛基酚聚氧乙烯醚、高碳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脂肪酸聚氧乙烯酯、失水山梨醇酯的一种或多种。
优选的,所述稀有金属分离剂还包括聚乙二醇三甲基壬基醚。
优选的,所述分离剂使用温度为25℃。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稀有金属分离剂可缩减程序、促进再循环,适用范围广,原料成本低等优点。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与功效。本发明还可以通过另外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加以实施或应用,本说明书中的各项细节也可以基于不同观点与应用,在没有背离本发明的精神下进行各种修饰或改变。
实施例一
本发明提供一种稀有金属分离剂,包括二氯四氟甲烷、活性促进剂、三乙胺、催化剂、环氧树脂和水;相对于1 重量份的所述二氯四氟甲烷,所述活性促进剂的含量为2.0重量份,所述三乙胺的用量为2.5重量份,所述催化剂的用量为2.0重量份,所述环氧树脂的用量为0.8重量份,水的用量为50重量份。
具体的,本实施例中的活性促进剂与所述三乙胺的质量的质量之比为1~1.2;催化剂为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或羧乙基纤维素中的任一一种;活性促进剂选自辛基酚聚氧乙烯醚、高碳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脂肪酸聚氧乙烯酯、失水山梨醇酯的一种或多种。
此外,稀有金属分离剂还包括聚乙二醇三甲基壬基醚;分离剂使用温度为25℃。
实施例二
本发明提供一种稀有金属分离剂,包括二氯四氟甲烷、活性促进剂、三乙胺、催化剂、环氧树脂和水;其中,相对于1 重量份的所述二氯四氟甲烷,所述活性促进剂的含量为1.5重量份,所述三乙胺的用量为3.0重量份,所述催化剂的用量为2.0重量份, 所述环氧树脂的用量为1.0重量份, 水的用量为65重量份。
具体的,本实施例中的活性促进剂与所述三乙胺的质量的质量之比为1~1.2;催化剂为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或羧乙基纤维素中的任一一种;活性促进剂选自辛基酚聚氧乙烯醚、高碳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脂肪酸聚氧乙烯酯、失水山梨醇酯的一种或多种。
此外,稀有金属分离剂还包括聚乙二醇三甲基壬基醚;分离剂使用温度为25℃。
综上所述,本发明所述的一种稀有金属分离剂可缩减程序、促进再循环,适用范围广,原料成本低等优点。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发明的若干优选实施例,但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发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发明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发明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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