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BIM技术的砌筑排砖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710148406.8 | 申请日: | 2017-03-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6886654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6-23 |
发明(设计)人: | 宋超;张立国;王巧南;毛旭;王祥阳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17/50 | 分类号: | G06F17/50 |
代理公司: | 上海唯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31229 | 代理人: | 曾耀先 |
地址: | 200122 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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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bim 技术 砌筑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施工现场管理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于BIM技术的砌筑排砖方法。
背景技术
目前,国家大力推广建筑行业BIM技术应用,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促进工程信息整合。传统的砌筑工程一直都是采用CAD进行人工排砖,当墙长、墙高等数据发生变化时,排砖图均需要人工进行重新调整绘制,耗时耗力。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BIM技术的砌筑排砖方法,实现了参数化驱动自动排砖,在砌筑工程中将会得到广泛的应用。
为实现上述技术效果,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BIM技术的砌筑排砖方法,包括:
建立墙体模型的砌筑排砖族;
添加砌筑排砖族参数,并设置参数计算公式;
输入实际施工参数的参数值,根据设置的所述参数计算公式驱动砌筑排砖族自动排砖,生成实际施工的砌筑排砖族参数的参数值;
将自动排砖后的砌筑排砖族布置于墙体模型上,并根据所述砌筑排砖族参数的参数值生成砌筑排砖图;
将砌筑排砖图导入平面设计图纸中,指导现场进行砌筑排砖施工。
本发明进一步的改进在于,建立墙体模型的砌筑排砖族,包括:
将墙体模型划分为顶部斜砌、中间大砌块和底部防潮墙三个部分;
在高度方向上定义三个参数来限制不同砌块类型的墙体高度,其中,包括:用墙高参数约束墙体的总高度,用大砌块高度参数约束中间大砌块的高度,用底砖高度约束底部防潮墙的高度。
本发明进一步的改进在于,所述砌筑排砖族参数包括有墙高参数、大砌块高度参数、底砖高度、斜砌砖高度。
本发明进一步的改进在于,建立墙体模型的砌筑排砖族,还包括:在长度方向上定义出如下参数:第一排第一块砖长+灰缝、第一排最后一块砖长、第二排最后一块砖长、砖长、灰缝厚度、墙长。
本发明进一步的改进在于,所述实际施工参数包括有墙长、墙高、导墙高度、砖块尺寸和灰缝。
本发明进一步的改进在于,将砌筑排砖图导入平面设计图纸中,包括:
对砌筑排砖图进行尺寸标注;
利用Revit软件的出图功能将所述砌筑排砖图导入平面设计图纸中,生成平面设计图。
本发明进一步的改进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记录生成的实际施工的砌筑排砖族参数的参数值,形成砌筑排砖料单。
本发明由于采用了以上技术方案,使其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发明基于BIM技术的Revit平台,制作了针对砌筑排砖的砌筑排砖族,并通过参数化驱动,实现自动排砖和物料统计,再配合现场限额领料等手段,可以达到砌筑工程精细化管理的目的。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方法具有使用简单,可操作性强,参数化驱动减少排砖工作量,生成排砖图直接指导现场施工,此外还可以配合限额领料等手段,实现精细化管理,本发明技术将广泛的应用于建筑行业中。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实施例中的基于BIM技术的砌筑排砖方法的流程图。
图2为本发明的实施例中的基于BIM技术的砌筑排砖方法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的实施例中的基于BIM技术的砌筑排砖方法的参数设置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特定的具体实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与功效。本发明还可以通过另外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加以实施或应用,本说明书中的各项细节也可以基于不同观点与应用,在没有背离本发明的精神下进行各种修饰或改变。
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发明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发明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发明可实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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