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710043415.0 | 申请日: | 2017-01-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6803195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6-06 |
发明(设计)人: | 刘小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湖北葡萄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2 | 分类号: | G06Q30/02;G06Q30/0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431618 湖北***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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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商品 二级 营销 管理 系统 方法 | ||
1.一种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中央处理器的主营销控制系统以及多个均与主营销控制系统信号连接的具有开发权限的营销控制终端,各营销控制终端基于商品利润比例均开发并托管于主营销控制系统,所述各营销控制终端包括多个具有开发权限的营销控制子终端,各营销控制子终端基于商品利润比例分别开发于营销控制终端及托管于主营销控制系统,所述中央处理器具有一用于在营销系统终端开发营销控制子终端数量达到设定值时,按照设定次序抽取旗下部营销控制子终端归主营销控制系统托管及开发,并将余下营销控制子终端仍然作为该营销系统终端开发的升级模块,所述升级模块在分析营销控制子终端数量达到设定值时将营销控制终端手动或自动升级为主营销控制系统,所述中央处理器连接有一用于将营销控制终端所得商品利润按比例主动扣除作为托管费及开发费支付给主营销控制系统以及将营销控制子终端所得商品利润按比例主动扣除分别作为托管费支付给主营销控制系统及作为开发费支付给营销控制终端的利润分配设置模块,所述主营销控制系统、营销控制终端以及营销控制子终端共同与中央处理器信号连接有用于查看销售情况、托管费、开发费、及培训劳务费的显示模块,以及用于编辑及存储信息的数据输入模块及存储模块,数据输入模块及存储模块的信息通过连接于中央处理器上的编辑界面实现数据输入并通过显示模块实现数据显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营销控制系统设置为具有同一中央处理器的多个并列的主营销控制系统,各主营销控制系统均具有多个可扩展的营销控制终端接口,各营销控制终端分别与营销控制终端接口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在中央处理器上连接有一用于自动识别升级模块所述设定值的数量识别反馈模块,以及在数量识别反馈模块将达到设定值的信号发送给中央处理器后自动将营销系统终端升级为主营销控制系统的自动升级驱动模块。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营销控制终端旗下的营销控制子终端升级数量设定为5个,升级后营销控制子终端托管及开发于营销控制终端的数量设定为2个。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处理器上连接有一用于将营销控制终端及营销控制子终端商品销售所获利润按比例作为开发费、托管费分配给主营销控制系统及作为开发费分配给营销控制终端的利润分配模块。
6.一种商品的二级营销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成为创客A的条件:系统上新时期,直接开发五个消费者各购买一单产品即可升级为创客A,创客A为最高级别运营商,设定创客A所购买商品的底价为a,直接开发消费者购买一单产品可获取30元的利润;
(2)成为消费商B的条件:消费者任意购买一单产品即成为消费商B,设定消费商B所购买商品的底价为b(a+20),设定创客A和消费商B的零售价均为c(a+30),消费商B开发一单产品即可获取10元的利润;
(3)消费商B开发被托管消费商B1、B2、B3(以为类推)给创客A,其中,B与B1为托管与被托管的关系、B1与B2为托管与被托管的关系、B2与B3为托管与被托管的关系;
(4)创客A所属团队的被托管消费商B1、B2、B3消费商品,创客A可获取20元的利润,创客A会将获取的20元利润中的10元分配给被托管消费商B1、B2、B3各自的托管消费商B、B1、B2;创客A所属团队的直属消费商B复购自己消费商品,创客A可获取20元的利润;
(5)消费商B升级为创客A1的条件:如消费商B托管5个被托管消费商B1即可升级为创客A1,需由系统抽取序号为2、4的B1归于原上级创客A名下,成为原上级创客A的直属消费商B,消费商B带走序号为1、3、5的B1,即可升级为创客A1;
(6)被托管消费商B1升级为创客A2的条件:如被托管消费商B1托管5个被托管消费商B2即可升级为创客A2,需由系统抽取序号2、4的B2归于原上级创客A名下,成为原上级创客A的直属消费商B,与托管消费商B无关,被托管消费商B1带走序号为1、3、5的B2,即可升级为创客A2;
(7)消费商B升级为创客A1,创客A可获得公司给予的创客A1团队所有业绩(以创客A的底价a为标准)总和的8%为创客A的培训劳务费,该费用由公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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