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马铃薯的除草剂混合物及制剂有效
申请号: | 201680072589.3 | 申请日: | 2016-10-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8366563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3-25 |
发明(设计)人: | 斯图尔特·希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阿达玛阿甘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01N43/707 | 分类号: | A01N43/707;A01N43/40;A01P13/02 |
代理公司: | 上海翼胜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18 | 代理人: | 翟羽 |
地址: | 以色列阿***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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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马铃薯 除草剂 混合物 制剂 | ||
1.一种在马铃薯农作物中控制或防止不需要的植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不需要的植物的区域施用除草剂活性组合物,所述除草剂活性组合物由第一成分及第二成分组成,所述第一成分选自吡氟草胺、吡氟草胺的酯、吡氟草胺的盐中的任一种或几种的组合,以及所述第二成分选自嗪草酮、嗪草酮的酯、嗪草酮的盐中的任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其中所述第一成分的量是介于50克/公顷与100克/公顷之间,且所述第二成分的量是介于200克/公顷与400克/公顷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分与所述第二成分的组合的施用率为250克/公顷至500克/公顷。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分和所述第二成分为联合施用或相继施用。
4.一种将除草剂活性组合物应用于在马铃薯农作物中以防治不需要的植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剂活性组合物由第一成分及第二成分组成,所述第一成分选自吡氟草胺、吡氟草胺的酯、吡氟草胺的盐中的任一种或几种的组合,以及所述第二成分选自嗪草酮、嗪草酮的酯、嗪草酮的盐中的任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其中所述第一成分的量是介于50克/公顷与100克/公顷之间,且所述第二成分的量是介于200克/公顷与400克/公顷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分与所述第二成分的组合的施用率为250克/公顷至500克/公顷。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分和所述第二成分为联合施用或相继施用。
7.一种除草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剂组合物包括除草剂活性组合物,所述除草剂活性组合物由第一成分及第二成分组成,所述第一成分选自吡氟草胺、吡氟草胺的酯、吡氟草胺的盐中的任一种或几种的组合,以及所述第二成分选自嗪草酮、嗪草酮的酯、嗪草酮的盐中的任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所述除草剂组合物用于在马铃薯农作物中控制不需要的植物;其中所述第一成分的量是介于50克/公顷与100克/公顷之间,且所述第二成分的量是介于200克/公顷与400克/公顷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除草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剂组合物还包括农业上可接受的载体。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除草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剂组合物还包括至少一种表面活性剂、固体稀释剂、液体稀释剂或其组合。
10.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除草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剂活性组合物以所述除草剂组合物的重量的20%至40%的浓度存在。
11.一种减少在马铃薯农作物中控制不需要的植物所必需的除草活性化合物的总用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a)施用第二成分,所述第二成分选自嗪草酮、嗪草酮的酯、嗪草酮的盐中的任一种或几种的组合;以及(b)施用第一成分,所述第一成分选自吡氟草胺、吡氟草胺的酯、吡氟草胺的盐中的任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其中所述第二成分与所述第一成分做为仅针对所述农作物的保护剂和/或除草剂,并用于进行所述控制;其中所述第一成分的量是介于50克/公顷与100克/公顷之间,且所述第二成分的量是介于200克/公顷与400克/公顷之间。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活性化合物的施用率为250克/公顷至500克/公顷。
13.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分和所述第二成分为联合施用或相继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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