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中继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680046946.9 | 申请日: | 2016-08-1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8353015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2-26 |
| 发明(设计)人: | 高田广章;仓地亮;上田浩史 | 申请(专利权)人: | 国立大学法人名古屋大学;株式会社自动网络技术研究所;住友电装株式会社;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H04L12/46 | 分类号: | H04L12/46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熊传芳;苏卉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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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中继 装置 | ||
1.一种中继装置,具备分别连接于通信线而经由该通信线进行报文的收发的多个通信部,并对所述通信部之间的报文进行中继,
所述中继装置的特征在于,具备:
报文存储部,存储所述通信部接收到的报文;
程序存储部,存储进行报文的中继处理的软件程序;
处理部,执行存储于该程序存储部的软件程序而进行报文的中继处理;及
判定部,在从所述处理部向所述通信部赋予了应中继的报文的情况下,基于存储于所述报文存储部的报文来判定该应中继的报文的正当性,
在一个通信部接收到报文的情况下,将该报文存储于所述报文存储部并向所述处理部赋予,
所述处理部基于所赋予的报文,输出其他通信部应发送的中继用报文,
所述判定部对所述处理部输出的所述中继用报文和所述报文存储部所存储的报文进行比较而判定所述中继用报文的正当性,并向所述其他通信部赋予判定为是正当的所述中继用报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继装置具备禁止部,该禁止部禁止所述判定部判定为不正当的报文由所述通信部发送。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中继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从所述处理部向所述通信部赋予的应中继的报文与存储于所述报文存储部的报文一致的情况下,所述判定部判定为所述应中继的报文正当。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中继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从所述处理部向所述通信部赋予的应中继的报文与存储于所述报文存储部的任一个报文一致的情况下,所述判定部判定为所述应中继的报文正当,
所述报文存储部将由所述判定部判定为正当而进行了中继的报文删除。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中继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从所述处理部向所述通信部赋予的应中继的报文的一部分与存储于所述报文存储部的报文的一部分一致的情况下,所述判定部判定为所述应中继的报文正当,
所述报文是遵照CAN的通信标准的报文,
所述一部分是包含于所述报文的ID及CRC。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中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部通过存储于所述程序存储部的软件程序的执行,生成将从一个或多个通信部取得的多个报文合并而成的中继用报文,
在从所述处理部向所述通信部赋予的所述中继用报文的一部分与存储于所述报文存储部的一个或多个报文的一部分一致的情况下,所述判定部判定为所述中继用报文正当。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中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部通过存储于所述程序存储部的软件程序的执行,将从所述通信部取得的报文分割而生成多个中继用报文,
在从所述处理部向所述通信部赋予的所述中继用报文的一部分与存储于所述报文存储部的报文的一部分一致的情况下,所述判定部判定为所述中继用报文正当。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继装置具备:
检测部,在所述通信部发送所述判定部判定为正当的报文时,检测对所发送的报文的篡改;及
中断部,在该检测部检测出篡改的情况下,使由所述通信部进行的报文发送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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