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吸烟制品的活性炭珠有效
申请号: | 201680036663.6 | 申请日: | 2016-07-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8135257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7-30 |
发明(设计)人: | A·博尼茨;G·库德;A·L·索拉诺;M·A·利洛罗德纳斯;A·A·佩雷斯;L·C·卡撒诺瓦;M·乌兹尼;A·J·罗梅罗安纳亚 | 申请(专利权)人: | 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D3/16 | 分类号: | A24D3/16 |
代理公司: |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刘学媛 |
地址: | 瑞士纳***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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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吸烟 制品 活性炭 | ||
1.一种吸烟制品,包括:
可抽吸材料;以及
活性炭粒子,其在所述可抽吸材料下游,所述活性炭粒子由整个种子产生而无机械破坏,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具有长度、宽度和高度,其中所述长度、所述宽度和所述高度中的至少两个独立地在1mm到7.5mm的范围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不含粘合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是椭圆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是球状体。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由对所述整个种子的碳化和物理活化而产生。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产生所述活性炭的所述种子具有在1mm到10mm的范围内的直径。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具有在2.5mm到7mm的范围内的直径。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具有在10mg到60mg的范围内的重量。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具有在20mg到40mg的范围内的重量。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具有在500m2/g到2500m2/g的范围内的表面积(BET)。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进一步包括具有过滤嘴材料的过滤嘴,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安置在所述过滤嘴材料内。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过滤嘴中的活性炭基本上由所述活性炭粒子组成。
13.一种用于制造吸烟制品的过滤嘴的方法,包括:
对具有长度、宽度和高度的整个种子进行碳化和活化,
其中所述长度、宽度和高度中的至少两个独立地在1mm到10mm的范围内以由所述整个种子形成活性炭粒子;以及
将由整个种子产生的所述活性炭粒子结合到所述过滤嘴中而无机械破坏。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活性炭粒子具有长度、宽度和高度,其中所述长度、所述宽度和所述高度中的至少两个独立地在1mm到7.5mm的范围内。
15.一种用于制造吸烟制品的方法,包括将根据权利要求13或权利要求14制造的过滤嘴结合到在可抽吸材料下游的所述吸烟制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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