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空气净化机构有效
| 申请号: | 201680002342.4 | 申请日: | 2016-01-1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6796049B | 公开(公告)日: | 2019-11-29 |
| 发明(设计)人: | 柳生隆之 | 申请(专利权)人: | 夏普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F24F13/28 | 分类号: | F24F13/28 |
| 代理公司: | 44334 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汪飞亚<国际申请>=PCT/JP2016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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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空气净化 机构 | ||
1.一种空气净化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具有灰尘捕集部和被卡止部的主体;以及
灰尘收容箱,其具有:用于收容所述灰尘捕集部捕集的灰尘的灰尘收容部;能与所述被卡止部卡止的卡止部;以及在所述卡止部与所述被卡止部卡止的状态下、操作方向中至少包含下方的操作部,当沿包含所述下方的操作方向操作所述操作部时,所述卡止部从所述被卡止部脱开、处于能脱离所述主体的状态,
其中,所述被卡止部具有开口,所述卡止部为棒状件,当在所述卡止部与所述被卡止部卡止的状态下、沿包含所述下方的操作方向操作所述操作部时,所述卡止部从所述开口拔出,脱离所述被卡止部,
所述卡止部被朝向所述灰尘收容箱的外侧加力,随着朝向所述灰尘收容箱向所述主体的安装方向、所述卡止部的前端向内侧倾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灰尘收容箱还具有灰尘除去部,所述灰尘除去部在所述卡止部与所述被卡止部卡止的状态下与所述灰尘捕集部相对,在所述卡止部与所述被卡止部卡止的状态下,所述卡止部位于所述灰尘除去部上侧。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体还具有底部支承部,所述底部支承部在所述卡止部与所述被卡止部卡止的状态下支承所述灰尘收容箱的底部,所述底部支承部上设有切口,所述切口至少使与所述灰尘收容箱的主体相对侧相反侧的、底面的一部分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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