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及围栏有效
申请号: | 201621472908.3 | 申请日: | 2016-12-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6429043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8-22 |
发明(设计)人: | 刘洪章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H17/14 | 分类号: | E04H17/14;E04H17/20;E04H17/22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31219 | 代理人: | 雷绍宁 |
地址: | 200941***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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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深坑 孔洞 围护 装置 围栏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机械领域,涉及一种围护装置,尤其涉及一种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及围栏。
背景技术
在设备安装或者土建施工过程中,为了施工需要经常会对地面土方进行开挖,或者在钢结构平台开洞,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及时将洞口围住,以免造成人身伤害。
现在施工现场所用的坑洞硬质维护装置都是由碳钢管临时搭设而成。由于碳钢管长度基本都是6m,普通车辆运输很不方便,用特种车辆运输不仅增加了施工成本,也会使坑洞不能及时维护。同时用钢管临时搭设的硬质维护经常重复拆装,不能循环利用,从而造成了一定的人力资源和材料的浪费。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及围栏。
为达到上述目的,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包括立柱和栏杆,所述立柱包括第一立柱和第二立柱,所述栏杆包括若干首尾依次铰接的直杆,所述栏杆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一立柱、第二立柱铰接,所述第一立柱上设有第一连接件,所述第二立柱上设有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可拆连接的第二连接件。
优选的,所述第一立柱和第二立柱由钢管制成。
优选的,所述栏杆的数量至少为两根。
优选的,所述栏杆的直杆由扁钢制成。
优选的,所述栏杆展开成直线状。
优选的,所述第一连接件与所述第二连接件由两根可相互套接的钢管制成。
优选的,所述第一连接件与所述第二连接件的数量均为2个。
优选的,还包括紧固所述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的紧固件。
优选的,所述第一立柱和第二立柱的底端还设有底板,所述底板上还设有固定孔。
一种围栏,包括至少两个上述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所述至少两个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通过第一连接件和第二连接件可拆连接。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由钢管临时搭设的硬质围栏不可重复利用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材料的运输问题,保证了硬质维护能及时跟进,保障了人员安全。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做具体阐释。
如图1中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及围栏。
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包括立柱和栏杆,立柱包括第一立柱4和第二立柱6。优选立柱均是使用DN40钢管,然后焊接在底板7上(t=10mm的钢板),底板7上钻固定孔8。
栏杆包括若干首尾依次铰接的直杆5,栏杆的两端分别与第一立柱4、第二立柱9铰接。直杆5是使用L30*4的扁钢,铰接而成可使栏杆处于自由伸缩状态。
第一立柱4上设有第一连接件2,第二立柱6上设有与第一连接件2可拆连接的第二连接件3。优选第一连接件2为第一立柱4上焊接DN20钢管作为的母套,第二连接件3为在第二立柱6上焊接DN15钢管作为的子套。
该围护装置使用时,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全部打开。
围栏由至少两个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依次连接组成。如图1中所示,由第一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的第一连接件与第二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的第二连接件相互可拆连接组成。打开完成后将第一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通过固定孔8固定,然后再将子套插入母套中,再用紧固件1,即顶丝将两片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连接起来,即两片深坑或孔洞围护装置之间使用子母扣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解决了由钢管临时搭设的硬质围栏不可重复利用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材料的运输问题,保证了硬质维护能及时跟进,保障了人员安全。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描述,但其只是作为范例,本实用新型并不限制于以上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任何对本实用新型进行的等同修改和替代也都在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之中。因此,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下所作的均等变换和修改,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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