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充电桩用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模块有效
| 申请号: | 201621349603.3 | 申请日: | 2016-12-09 |
| 公开(公告)号: | CN206431227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8-22 |
| 发明(设计)人: | 李信南 | 申请(专利权)人: | 惠州市丝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1R31/02 | 分类号: | G01R31/02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44248 | 代理人: | 胡吉科 |
| 地址: | 516000 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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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充电 剩余 电流 检测 电路 模块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动汽车智能充电设施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充电桩用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模块。
背景技术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种类比较多,常用的有2种AC型和A型,而充电桩要求用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两者的区别如下:
AC型:用于交流故障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A型:用于交流和直流脉动分量故障电流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电桩用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模块市场上并没有现成的模块,只有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成品。
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成品适用于充电桩整桩的交流进线端,而不适用于电路板或者有集成要求的电路板。
本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模块正好适用于集成在主板上对A型剩余电流的检测,适用范围为所有交流充电桩主板或者控制模块。
该模块体积小,成本低,能够实现A型剩余电流检测,可以替换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成品,可以集成到主板,应用灵活,同时能够帮助充电桩主板满足国标要求。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满足现有交流充电桩新国标(GB/T 18487.1-2015)的要求,而提出的一种充电桩用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模块。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充电桩用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模块,包括漏电检测控制器、漏电互感器、分压电路,所述漏电检测控制器的输入端分别与漏电互感器、分压电路的输出端连接,所述漏电检测控制器的输出端将检测结果以高低电平信号的形式输出到模块的输出引脚。
优选的,所述漏电检测控制器的型号为FM2147。
优选的,所述漏电检测控制器的检测阈值为25mA。
优选的,所述漏电互感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电流比值为30mA/15uA。
本实用新型中,采用复旦微电子的漏电检测控制器FM2147,加上漏电互感器、分压电路进行对剩余电流的检测,检测阈值为25mA,当电路中发生触电或漏电时,漏电互感器互感器二次侧输出零序电流,即零序电流互感器初级检测到漏电电流时,次级相应的会输出比例电流,次级电流经取样电阻转为电压量,作为漏电检测芯片的输入,当漏电检测芯片的输入电压达到5.0mV左右,它的结果输出端输出高电平,检测结果输出作为漏电信号供MCU(微控制单元)检测,MCU以该信号来判断是否漏电,然后通过中断立即出发保护动作,本模块可以实现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功能;模块可集成在主控电路上,运用灵活,体积小,成本低,能够帮助充电桩主板满足国标要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充电桩用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模块的原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一种充电桩用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模块,包括漏电检测控制器、漏电互感器、分压电路,漏电检测控制器的输入端分别与漏电互感器、分压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分压电路用来调控电压,漏电检测控制器的输出端将检测结果以高低电平信号的形式输出到模块的输出引脚。
本实施例中漏电检测控制器采用FM2147复旦微电子漏电保护芯片,加上漏电互感器、分压电路进行对剩余电流的检测,检测阈值为25mA。
漏电互感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电流比值为30mA/15uA,即一次侧剩余电流为30mA及以上,二次侧电流为15uA。
当电路中发生触电或漏电时,互感器二次侧输出零序电流,即零序电流互感器初级检测到漏电电流时,次级相应的会输出比例电流,次级电流经取样电阻转为电压量,作为漏电检测控制器的输入,在这里硬件电路保证一次侧为25mA时,二次侧为12.5uA,输入端为5mV。当它的的输入电压达到5.0mV左右,漏电检测控制器的输出端输出高电平,检测结果输出作为漏电信号供MCU(微控制单元)检测,MCU以该信号来判断是否漏电,然后通过中断立即出发保护动作,本模块可以实现A型剩余电流检测电路功能;模块可集成在主控电路上,运用灵活,体积小,成本低,能够帮助充电桩主板满足国标要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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