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微粉颗粒气流整形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621309587.5 | 申请日: | 2016-12-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6304861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7-07 |
发明(设计)人: | 陈秋生;赵德清 | 申请(专利权)人: | 雅宝研磨材(苏州)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02C19/06 | 分类号: | B02C19/06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1350 | 代理人: | 汤东凤 |
地址: | 215151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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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颗粒 气流 整形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气流整形结构的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微粉颗粒气流整形结构。
背景技术
现有的用于气流整形的结构,其在桶形容器内设置有多个喷气入口,然后直接将物料持续投放进入到桶形容器内,现有的喷气入口的设计按照喷射气量越大其所造成的粉碎力度越大进行设置,使得桶形容器内所停留的颗粒的数量少,进而用于颗粒之间相互碰撞整形的颗粒相对较少,使得整形效率低下。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微粉颗粒气流整形结构,其使得位于容器内高速撞击区颗粒密度最大化,以实现微粉颗粒撞击整形效率的大幅提升,同时保持腔体内物料充分循环均化。
一种微粉颗粒气流整形结构,其技术方案是这样的:其包括桶形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桶形容器的底部上方外环面均布有四个位于同一高度平面的进气孔,四根进气管分别水平布置并插装于对应的进气孔内,所述桶形容器内设置有送料管,所述送料管的中心轴重合于所述桶形容器的垂直中心轴,所述送料管的最下端位于四个所述进气孔的中心轴所在的平面上方。
其进一步特征在于:所述送料管套装于连接套,所述连接套的外环上设置有至少两根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外端卡扣结构卡装于所述桶形容器的上端,其使得送料管的位置固定;
所述桶形容器的正下方设置有锥形收料容器,所述锥形收料容器的上端扩口部分的垂直投影面覆盖所述桶形容器的溢料区域,所述锥形收料容器的底部为出料管;
四根进气管的外端通过连接管路相连,所述连接管路的进口处连接压缩空气;
所述桶形容器的尺寸为直径300mm、高度350mm,所述桶形容器的底部上方80mm~100mm处的外环面均布有四个位于同一高度平面的进气孔,所述进气管的出气口的喷嘴直径为1mm~2mm;
所述送料管的最下端位于四个所述进气孔的中心轴所在的平面上方10mm~50mm处。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相同气压的气流同时从四根进气管流入桶形容器的内部,物料从送料管自上而下进入到桶形容器,由于通过送料管流入的物料位于四个所述进气孔的中心轴所在的平面上方,其使得底部微粉颗粒在高速气流的带动下开始流动,上升的气流使上部微粉颗粒开始扰动翻滚但不能达到完全流化,从而可使高速撞击区颗粒密度最大化,以实现微粉颗粒撞击整形效率的大幅提升,同时保持腔体内物料充分循环均化,最终使得翻滚溢出筒体的物料与送入物料量保持平衡。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的主视图结构示意图(去除连接管路);
图2为图1的俯视图结构示意图(去除锥形收料容器);
图中序号所对应的名称如下:
桶形容器1、进气孔2、进气管3、送料管4、连接套5、连接杆6、锥形收料容器7、出料管8、连接管路9、外端卡扣结构10。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微粉颗粒气流整形结构,见图1、图2:其包括桶形容器1,桶形容器1的底部上方外环面均布有四个位于同一高度平面的进气孔2,四根进气管3分别水平布置并插装于对应的进气孔2内,桶形容器1内设置有送料管4,送料管4的中心轴重合于桶形容器1的垂直中心轴,送料管4的最下端位于四个进气孔2的中心轴所在的平面上方。
送料管4套装于连接套5,连接套5的外环上设置有至少两根连接杆6,连接杆6的外端卡扣结构10卡装于桶形容器1的上端,其使得送料管4的位置固定;
桶形容器1的正下方设置有锥形收料容器7,锥形收料容器7的上端扩口部分的垂直投影面覆盖桶形容器1的溢料区域,锥形收料容器7的底部为出料管8;
四根进气管3的外端通过连接管路9相连,连接管路9的进口处连接压缩空气。
具体实施例中,桶形容器1的尺寸为直径300mm、高度350mm,桶形容器1的底部上方80mm~100mm处的外环面均布有四个位于同一高度平面的进气孔2,进气管3的出气口的喷嘴直径为1mm~2mm;送料管4的最下端位于四个进气孔2的中心轴所在的平面上方10mm~50mm处,压缩空气压力为0.4~0.8兆帕,喂料速度在0.3~1.0吨/小时。调整喂料速度和压缩空气压力,可以基本保持腔体内粉体处于半流化状态,使粉体颗粒在保持流动状态下,在高速区密度最大化,从而有效提升颗粒碰撞概率,大幅提升整形效率。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创造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创造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创造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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