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翘杆型千斤顶有效
申请号: | 201620093084.2 | 申请日: | 2016-01-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5367626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7-06 |
发明(设计)人: | 励盼攀 | 申请(专利权)人: | 象山普精金属制品厂 |
主分类号: | B66F15/00 | 分类号: | B66F15/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5725 浙***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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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翘杆型 千斤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重物举升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翘杆型千斤顶。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机械设备技术的成熟,各种机械设备发展迅速,然而由于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故障,故而在检修时一般都需要使用千斤顶结构,现有技术的千斤顶结构大多为液压式,其在使用时需要将机械设备撬起,然后将千斤顶结构放置在机械设备的下方才能完成操作,其费时费力,而且在使用时容易发生倾斜,故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操作简单快捷且适用于小缝隙操作的翘杆型千斤顶。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翘杆型千斤顶,包括底板,设置在所述底板中部的支撑杆,在所述底板上设有翘杆,所述翘杆的中部通过销轴活动连接在所述支撑杆上,在所述底板的顶面设有的凹腔,所述翘杆的顶压端活动设置在所述凹腔内,在所述翘杆的另一端与所述底板之间设有竖向气缸,所述竖向气缸与所述凹腔对称设置在支撑杆的两侧,在所述底板上还设有滑槽,所述滑槽设置在靠凹腔的一端,在所述底板上还设有顶压气缸,所述顶压气缸的底部通过滑块活动设置在所述滑槽内,在所述翘杆的底部设有顶压固定块,所述顶压固定块设置在所述翘杆的顶压端,在所述顶压气缸的顶部设有与所述顶压固定块相配合的固定锁紧螺杆。
在所述滑槽的两端均设有缓冲弹簧,所述滑块活动抵压在所述缓冲弹簧上。
在所述底板上设有与所述滑槽相连通的定位销孔,在所述定位销孔内设有定位插杆,所述滑块通过定位插杆完成定位固定。
在所述顶压气缸与支撑杆之间设有复位拉簧。
其工作原理简述如下:在使用时将翘杆的端部放入凹腔内,并将其置入缝隙中,然后启动竖向气缸,使竖向气缸将翘杆的另一端向下拉动,使翘杆的顶压端逐渐上升,当上升至一定高度时,将顶压气缸自支撑杆向凹腔移动当使顶压气缸的顶部固定在翘杆的顶压固定块上,然后将竖向气缸松动取出,继续通过顶压气缸完成翘杆的顶压操作。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操作简单快捷,适用于小缝隙的顶压操作,而且不需要人工撬动,故而大大提高了顶压的效率与顶压的稳定性,适用性好,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翘杆型千斤顶,包括底板1,设置在所述底板1中部的支撑杆2,在所述底极1上设有翘杆3,所述翘杆3的中部通过销轴4活动连接在所述支撑杆2上,在所述底板1的顶面设有的凹腔5,所述翘杆3的顶压端活动设置在所述凹腔5内,在所述翘杆3的另一端与所述底板1之间设有竖向气缸6,所述竖向气缸6与所述凹腔5对称设置在支撑杆2的两侧,在所述底板1上还设有滑槽7,所述滑槽7设置在靠凹腔5的一端,在所述底板1上还设有顶压气缸8,所述顶压气缸8的底部通过滑块9活动设置在所述滑槽7内,在所述翘杆3的底部设有顶压固定块10,所述顶压固定块10设置在所述翘杆3的顶压端,在所述顶压气缸8的顶部设有与所述顶压固定块10相配合的固定锁紧螺杆11。
在所述滑槽7的两端均设有缓冲弹簧12,所述滑块9活动抵压在所述缓冲弹簧12上。
在所述底板1上设有与所述滑槽7相连通的定位销孔13,在所述定位销孔13内设有定位插杆14,所述滑块通过定位插杆完成定位固定。
在所述顶压气缸与支撑杆之间设有复位拉簧15。
其工作原理简述如下:在使用时将翘杆的端部放入凹腔内,并将其置入缝隙中,然后启动竖向气缸,使竖向气缸将翘杆的另一端向下拉动,使翘杆的顶压端逐渐上升,当上升至一定高度时,将顶压气缸自支撑杆向凹腔移动当使顶压气缸的顶部固定在翘杆的顶压固定块上,然后将竖向气缸松动取出,继续通过顶压气缸完成翘杆的顶压操作。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操作简单快捷,适用于小缝隙的顶压操作,而且不需要人工撬动,故而大大提高了顶压的效率与顶压的稳定性,适用性好,实用性强。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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