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纤维素醚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620010987.X | 申请日: | 2016-01-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5323495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6-22 |
发明(设计)人: | 徐斌;孙占明;杨冬冬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01D53/18 | 分类号: | B01D53/1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15000 江苏省苏州***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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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纤维素 工业 废气 回收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特别涉及一种纤维素醚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生产中对于节能减排的要求越来越高,羧甲基纤维素钠生产过程中,酒精作为溶剂一直存在,且在碱化和醚化过程中不断有酒精气体挥发,尤其是在向反应釜中冲入保护气时,酒精会随排出的空气一起排出,导致生产环境中味道较大。酒精蒸汽的直接排放或者传统的废气吸收都造成酒精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中国专利CN201949679U公开了一种酒精浓缩尾气回收装置,通过在箱体中注入盐水,并在箱体内布置冷凝管和热交换管的方式,冷凝回收酒精,但是,由于需要制冷,耗费能源,同时安装也比较不方便,也无法保持气密性。
因此,确有必要提供一种可有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有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纤维素醚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纤维素醚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包括进液管、箱体、带阀门的出液管、进气管、排放口、进液控制阀,所述箱体的上部设置有进液管,所述进液控制阀与所述进液管相连接,所述箱体的下部设置有带阀门的出液管,所述箱体中存放吸收液,所述吸收液为酒精溶液,所述进气管设置在所述箱体的顶部,并插入所述吸收液内,所述排放口设置在所述箱体上,并且不与所述吸收液相接触。
所述进水控制阀采用浮球控制阀,所述浮球控制阀与插入所述箱体内的所述进液管管口相连接。
所述进气管数量为两根。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纤维素醚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有如下有益效果:集回收、再利用和液封于一体,且能连续使用,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为工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实现了资源回收再利用,并且不需要耗费能源,即节能又节约了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纤维素醚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纤维素醚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采用浮球控制阀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纤维素醚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包括进液管1、箱体2、带阀门的出液管3、进气管4、排放口5、进液控制阀6,所述箱体2中存放吸收液7。所述箱体2的上部设置有进液管1,所述进液控制阀6与所述进液管1相连接,用于控制所述吸收液7在所述箱体2中的高度。所述箱体2的下部设置有带阀门的出液管3。所述进气管4设置在所述箱体2的顶部,并插入所述吸收液7内,所述排放口5设置在所述箱体2上,并且不与所述吸收液7相接触。
所述进气管4的数量应与工艺条件相配合,由于本工艺含有碱化和醚化过程,有两个反应釜,优选的,所述进气管4的数量为两根。
由于整个回收过程,需要一直控制所述吸收液7在所述箱体2内的高度,以保证所述进气管4一直插入所述吸收液7内,如图2所示,所述进液控制阀6采用浮球控制阀61,所述浮球控制阀61与伸入所述箱体2内的所述进液管1管口相连接,当所述吸收液7的液位不够时,可以自动打开阀门,注入水,来控制所述吸收液7在所述箱体2内的液位,以保证所述进气管4一直插入所述吸收液7内。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纤维素醚工业用废气回收装置的工作原理为:通过酒精易溶于水的特性,以水为吸收介质来吸收挥发出来的酒精气体。反应中挥发出来的含有酒精废气通过所述进气管4进入所述箱体2,水通过所述进液管1注入箱体2内,并吸收废气中的酒精气体,在所述箱体2内形成酒精溶液,即所述吸收液7,当所述吸收液7吸收一定的酒精后,通过所述带阀门的出液管3将所述吸收液7放到中和洗涤岗位可运用到后续的中和洗涤工段进行再利用,而净化后的气体从所述排放口5排出。通过所述进液管2与所述进液控制阀6控制往箱体2中注入的水量,来控制所述箱体2中所述吸收液7的高度,以保证所述进气管4一直插入所述吸收液7中,从而使废气中的酒精能被充分吸收,也能对反应系统起到液封作用,降低空气对反应的影响,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由于可以连续使用,也提高了效率。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了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他不同形式的变化或者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者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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