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生产铝复合板用的燃气烘箱有效
申请号: | 201610234815.5 | 申请日: | 2016-04-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5716413B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08 |
发明(设计)人: | 蔡承刚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东方宝泰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6B23/02 | 分类号: | F26B23/02;F23C3/00;F23N3/00 |
代理公司: |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32103 | 代理人: | 孙仿卫 |
地址: | 215627 江苏省苏州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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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生产 复合板 燃气 烘箱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铝复合板生产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生产铝复合板用的燃气烘箱。
背景技术
众所周知,铝复合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先将原料按设计配比,进行上料、
混合搅拌、挤压成型、烘干、冷却、收料(卷取或裁切成段)。
然而,现有的燃气烘箱由于其燃烧腔为单一圆柱状,燃烧气体自燃烧腔一侧进入从另一侧排出,一旦燃烧腔内负压过大,将直接吸走燃烧气体,从而无法使得进入燃烧腔后的气体得到充分燃烧,造成能源的浪费,并且温度控制不稳定。
发明内容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本发明提供一种改进的生产铝复合板用的燃气烘箱。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铝复合板产线的燃气烘箱,其包括烘箱本体和燃烧单元,该燃烧单元包括箱体、安装于箱体上的燃烧器、安装于箱体内的燃烧腔、与燃烧腔的出口相连通且用于将燃烧腔内的热气送入烘箱本体的气体输送部,其中燃烧腔的进口与燃烧器相连通,燃烧单元还包括位于燃烧腔的出口处与气体输送部相连通的锥形体,其中锥形体的锥顶朝向所述燃烧腔的进口,且锥形体内部设有通道,通道进口的口径小于燃烧腔进口的口径。
优选地,通道进口的口径为燃烧腔进口口径的1/3~1/2。
优选地,通道与燃烧腔进口的中心线共线。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具体实施和优选方面,在燃烧腔内还设有内胆,锥形体和燃烧器的烧嘴均位于内胆内。由内胆的设置,防止能量的损耗,进而降低成本。
优选地,在燃烧器的出口管道上还安装有流量调节阀。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调节进入燃烧腔内气体的流量,进一步确保燃烧腔内气体的充分燃烧。
此外,气体输送部包括与锥形体的锥底相连通的风机、以及将风机与烘箱本体相连通的管道。
由于以上技术方案的实施,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本发明通过锥形体和小口径的进口通道的设置,使得进入气体在燃烧室内充分的燃烧,解决了燃气燃烧不完全,浪费能源问题,结构简单,实施方便,且成本低。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的实施方式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为根据本发明的燃气烘箱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烘箱本体;2、燃烧单元;20、箱体;21、燃烧器;22、燃烧腔;23、气体输送部;230、风机;231、管道;24、锥形体;25、内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所示的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提供的用于铝复合板产线的燃气烘箱,其包括烘箱本体1和燃烧单元2,该燃烧单元2包括箱体20、安装于箱体20上的燃烧器21、安装于箱体20内的燃烧腔22、与燃烧腔22的出口相连通且用于将燃烧腔22内的热气送入烘箱本体1的气体输送部23,其中燃烧腔22的进口与燃烧器21相连通。
本例中,上述的燃烧单元2还包括位于燃烧腔22的出口处与气体输送部23相连通的锥形体24,其中锥形体24的锥顶朝向燃烧腔22的进口,且锥形体24内部设有通道(图中未显示),通道进口的口径小于燃烧腔22进口的口径。
具体的,通道进口的口径为燃烧腔22进口口径的1/3~1/2。其中以通道进口的口径为燃烧腔22进口口径的1/2最佳,此时气体燃烧的最充分。
进一步的,通道与燃烧腔22进口的中心线共线。
同时,在燃烧腔22内还设有内胆25,锥形体24和燃烧器21的烧嘴均位于内胆25内。由内胆25的设置,防止能量的损耗,进而降低成本。
在燃烧器21的出口管道上还安装有流量调节阀(图中未显示)。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调节进入燃烧腔内气体的流量,进一步确保燃烧腔内气体的充分燃烧。
此外,气体输送部23包括与锥形体24的锥底相连通的风机230、以及将风机230与烘箱本体1相连通的管道231。
综上所述,本实施例的优势是:
1)、通过锥形体和小口径的进口通道的设置,使得进入气体在燃烧室内充分的燃烧,解决了燃气燃烧不完全,浪费能源问题;
2)、通过流量调节阀的设置,有效的把温度偏差控制在±1℃,使得进入烘箱本体内气体的温度相对稳定,从而确保产品的受热均匀;
3)、由内胆的设置,防止能量的损耗,进而降低成本。
以上对本发明做了详尽的描述,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领域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的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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