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可重复使用的矿山井巷管缆桩在审
| 申请号: | 201610186321.4 | 申请日: | 2016-03-2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5605317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25 |
| 发明(设计)人: | 刘一霖;刘炳素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一霖 |
| 主分类号: | F16L3/00 | 分类号: | F16L3/00;H02G3/04 |
| 代理公司: | 烟台双联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37225 | 代理人: | 梁翠荣 |
| 地址: | 264003 ***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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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重复使用 矿山 井巷管缆桩 | ||
1.可重复使用的矿山井巷管缆桩,其特征在于:包括纵向设置的顶挂管(3),与顶挂管(3) 走向相垂直且外端与顶挂管(3)相固定的固定桩管(2)以及与固定桩管(2)同轴设置并 且外端用于与固定桩管(2)内端相接触的顶楔管(1);固定桩管(2)的内端面以及顶楔管 (1)的外端面均为与固定桩管(2)轴线呈相同夹角的斜面;所述矿山井巷管缆桩还包括安 装于固定桩管(2)和顶楔管(1)中的螺栓(4),该螺栓(4)穿过顶挂管(3)并且外端安 装有旋拧螺帽(14);在顶楔管(1)中还设置有与顶楔管(1)内壁相固定的内置螺母(5), 所述螺栓(4)穿过该内置螺母(5)并与内置螺母(5)相配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重复使用的矿山井巷管缆桩,其特征在于:固定桩管(2)的内端 面与顶楔管(1)的外端面均为与固定桩管(2)轴线呈30°夹角的斜面。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重复使用的矿山井巷管缆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矿山井巷管 缆桩还包括上挂管(12);顶挂管(3)的上端设置有凹形的上卡口(9);上挂管(12)的下 端设置有与上卡口(9)相配合的上定位销(10)。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重复使用的矿山井巷管缆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矿山井巷管 缆桩还包括下挂管;顶挂管(3)的下端设置有用于连接下挂管的倒U型下卡口(11),所 述下挂管的上端设置有与倒U型下卡口(11)相配合的下定位销;所述的倒U型下卡口 (11)包括下端开口上端封闭的开口纵向通道和上下两端均封闭的作为隐形卡口的封闭纵向 通道,还包括一端与所述开口纵向通道顶端相通、另一端与所述封闭纵向通道顶端相通的横 向通道;作为隐形卡口的封闭纵向通道与所述的上卡口(9)中心线重合;这些通道的宽度 大于所述下定位销的外径并小于下定位销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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