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用于视频内容分享的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610155357.6 | 申请日: | 2016-03-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5657478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6-08 |
发明(设计)人: | 郭鹏 | 申请(专利权)人: | 济南金永大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21/262 | 分类号: | H04N21/262;H04N21/242;H04N21/472;H04L29/06 |
代理公司: | 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 37218 | 代理人: | 张贵宾 |
地址: | 250101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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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视频 内容 分享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视频内容分享的系统,即线上视频内容通过点播在指定时间由不同播放设备上同时放映并允许观赏者在线对视频进行交流互动的系统。
背景技术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手机、智能电视的增长速度惊人,智能视频设备将成为客厅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手机、智能电视具备的付费点播功能为本发明的应用提供了市场基础,用户通过手机、智能电视的在线支付意愿逐渐增强,监测显示52%的用户有支付意愿,手机、电视将从产品变为付费入口和平台。视频播放的作用已经从单纯个人享受升级为人们彼此之间用来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工具和平台,对于话题性较强的视频通常会引起用户的高度关注,更多成为社交素材。
目前视频软件及网站很多,但均是在指定设备上免费或付费点播放映,不能满足用户为其他人付费点播并在不同地点、不同设备上同时播放,在线即时进行观看交流的需求。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为了弥补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了一种用于视频内容分享的系统,提供视频用户付费分享内容、实现即时交流的服务。
本发明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用于视频内容分享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付费视频系统、服务器、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和语音交互服务系统;所述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用于用户进入视频点播及分享界面,选择视频内容、播放时间,并指定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作为视频播放终端并代替其付费,所述服务器用于存放视频内容,接受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的指令,并向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和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发出播放视频指令,所述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接受服务器发出的视频播放指令,所述语音交互服务系统用于进行实时语音沟通,对视频内容进行交流。
所述付费视频系统与银行系统连接,实现支付功能。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的用于视频内容分享的系统,包含手机或电视端口程序及网络端服务器,在实际应用中,用户通过利用本发明发出的播放指令,选择播放视频内容、播放时间,确定观看该视频,然后指定在另一位或多位用户作为接收视频的另一终端并代替其付费。随后在确定时间内,发起视频分享用户与接受视频分享用户在各自的播放设备及付费视频系统上同一时间均收到视频播放提示,同时观看相同视频,利用播放设备上的麦克风通过语音交互服务系统进行实时语音沟通,对视频内容进行交流,能够解决用户为指定的其他用户付费点播视频,并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观看视频,并能即时分享观看体验需求。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附图1为本发明用于视频内容分享的系统模块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为本发明的一种具体实施例。如附图1所示,该用于视频内容分享的系统,包括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付费视频系统、服务器、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和语音交互服务系统;所述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用于用户进入视频点播及分享界面,选择视频内容、播放时间,并指定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作为视频播放终端并代替其付费,所述服务器用于存放视频内容,接受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的指令,并向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和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发出播放视频指令,所述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接受服务器发出的视频播放指令,所述语音交互服务系统用于进行实时语音沟通,对视频内容进行交流,付费视频系统与银行系统连接,实现支付功能。
本发明使用时,发起视频分享用户通过发起视频用户播放设备如手机、电视机等启动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进入视频点播及分享界面,选择视频内容、播放时间,确定在发起视频用户播放设备上观看该视频。然后指定在安装有本发明系统的的另一位或多位用户的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作为视频播放终端并代替其付费,或点播免费视频资源。发起视频分享用户通过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将播放内容、播放时间、播放终端、付费等信息提交至存放视频内容的服务器上。随后在确定时间内,发起端视频分享模块和接收端视频分享模块同时接到服务器的播放视频的指令,在发起视频端播放设备和接收视频端播放设备上,在同一时间开始播放指定视频内容,同时启动各方语音交互服务系统程序,利用发起视频端播放设备和接收视频端播放设备上的麦克风进行实时语音沟通,对视频内容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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