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举升机构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981991.6 | 申请日: | 2015-12-01 |
| 公开(公告)号: | CN205130829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4-06 |
| 发明(设计)人: | 安德烈·马奇 | 申请(专利权)人: | 昊龙科技(营口)发展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0C25/135 | 分类号: | B60C25/135 |
| 代理公司: | 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1212 | 代理人: | 姜玉蓉;李洪福 |
| 地址: | 115003 辽宁省***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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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重型 车辆 轮胎 拆装机 举升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辆维修领域,具体为一种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举升机构。
背景技术
在以往的概念及目前生产的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当中,绕中心旋转的卡盘采用液压装置通过一个关节来举升。在这一关节上聚集了很多组件上所受的力。
此外轮缘拆卸圆盘上推力的方向不是沿着轮毂边缘的径向。支承轮缘拆卸圆盘的支臂是固定状态并且由于轮胎直径的关系,操作人员经常和相当大重量的轮胎一块工作。
当轮缘拆卸的操作完成的时候,轮胎与轮毂脱离并且“倒”在地面上,这使得工作起来不舒服而且在某些阶段会成为危险的来源。
在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轮缘的拆卸,在这一阶段的反作用力,由圆盘拆卸轮缘时作用在轮胎上的推力产生,在支撑主轴支臂的关节上形成了一个很强的转矩。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以上问题的提出,而研究设计一种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举升机构。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如下:
一种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举升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中间支臂、上支臂和举升液压缸;所述底座通过铰链与所述中间支臂可转动连接,所述中间支臂通过铰链与所述上支臂可转动连接,所述举升液压缸的一端连接中间支臂,另一端连接上支臂。
与现有技术比较,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卡盘支臂相对于机械结构沿轴向运动,而轮缘拆卸圆盘工作时施加的力由小车来承担。解放了人力,同时消除了因操作人员失手或者拿不动沉重的轮胎而带来的危险。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申请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申请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1、1-2和1-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原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专利在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中的安装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上支臂,2、中间支臂,3、底座,4、举升液压缸,5、轮胎,6、主轴支臂滑车,7、主轴支臂,8、滑车液压缸,9、底板。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所提到的方向用语,例如「上」、「下」、「前」、「后」、「左」、「右」等,仅是参考附加图式的方向。因此,使用的方向用语是用来说明,而非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
如图1-图3所示的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举升机构,包括底座3、中间支臂2、上支臂1和举升液压缸4;所述底座3通过铰链与所述中间支臂2可转动连接,所述中间支臂2通过铰链与所述上支臂1可转动连接,所述举升液压缸4的一端连接中间支臂2,另一端连接上支臂1。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杠杆的组合,灵感来源于人类腿部的股骨,膝盖,踝骨,三个关节,在杠杆的两个不同的点上安置一个由液压控制的油缸,使杠杆可以举起诸如轮胎拆装机主轴支臂7的卡盘小车或车辆举升机的平台。在最新研发的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中,卡盘支臂相对于机械结构沿轴向运动,而轮缘拆卸圆盘工作时施加的力由小车来承担。
卡盘滑车组件安装在主轴支臂上,带有三个铰链举升机构的主轴支臂负责卡盘滑车的轴向动作,来保证支臂在装载轮胎的同时可以上升。工作时,轮缘拆卸圆盘的支臂总是沿轮毂半径方向。
带有三个铰链举升机构的主轴支臂7只负责举起支臂小车的轴向动作,来保证支臂在装载轮胎的同时可以上升。所有的推力都单独分布在单一的部分,减少了机械压力的同时,提高了使用效率。
在安全与舒适度方面:新概念重型车辆轮胎拆装机中,轮缘拆卸圆盘的支臂总是与轮毂保持沿半径方向且操作人员可以对与底板9总是保持接近的轮胎进行操作,防止了轮胎倒下的风险。
其中上支臂1和中间支臂2均采用焊接结构,具体安装结构参见图3,由主轴支臂滑车6上的卡盘组件装卡轮胎5,主轴支臂滑车6可以沿主轴支臂7移动调整轮胎5位置,举升机构可以在底板9上沿滑道垂直于主轴支臂7方向移动,举升机构液压缸连接举升机构与主轴支臂7,达到举升目的。滑车液压缸8驱动滑车移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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