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纺织筒管松拔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0901501.7 | 申请日: | 2015-11-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5170045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4-20 |
发明(设计)人: | 励金友 | 申请(专利权)人: | 象山康丽针织厂 |
主分类号: | B65H54/70 | 分类号: | B65H54/70;B65H67/0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5725***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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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纺织 筒管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纺织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纺织筒管松拔装置。
背景技术
在纺织生产过程中,都需要使用筒管卷绕纱线,在纱线卷绕完成以后与筒 管一起取下进入下一道工序,为了保证筒管的使用稳定性,在安装时,一般将 筒管紧紧的插在纺织机械的锭子上,故而在筒管卷绕纱线完成后筒管较难被拔 下,故而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也容易产生安全隐患,适用性和实用性受 到限制,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稳定性好 且适用性强的纺织筒管松拔装置。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纺织筒管松拔装置,包括用于笼罩 筒管的支座,在所述支座上设有升降限位支撑管,在所述升降限位支撑管内设 有拔拉杆,在所述升降限位支撑管的底端设有与筒管顶部螺孔相配合的活动卡 块,所述活动卡块为L型设置且活动卡块的转角通过旋转轴与升降限位支撑管 相连接,在所述支座的顶部设有圆环槽,所述圆环槽设置在升降限位支撑管的 外侧且与升降限位支撑管为同心,在所述支座的顶部设有与升降限位支撑管相 连接的圆盘,所述圆盘的底面设置在圆环槽内,在所述圆盘的顶面设有卡位扣 槽,在所述拔拉杆的顶部设有锁位扣块,所述锁位扣块与所述拔拉杆的顶部通 过销轴活动连接,所述锁位扣块的另一端活动卡位在所述卡位扣槽内,在所述 支座与所述圆盘的底面之间设有升降气缸。
在所述拔拉杆的顶部与所述圆盘的顶面之间设有复位弹簧。
在所述支座上设有与所述升降气缸相连接的控制按钮。
在所述活动卡块的端边上设有防滑凸纹,所述防滑凸纹与筒管顶部的螺孔 相配合。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操作简单快捷,在 使用时,活动卡块通过拔拉杆的上下移动以转轴为中心旋转,从而使其端部抵 压在筒管顶部的螺纹孔内,并通过锁位扣块锁位固定,然后通过升降气缸将带 动圆盘和升降限位支撑管移动,从而完成将筒管从纺织机械的锭子拔出,而且 在松开时只需要将锁位扣块松开即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用稳定性好, 适用性好,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 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 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纺织筒管松拔装置,包括用于笼罩筒管5的支座1,在所述支 座1上设有升降限位支撑管2,在所述升降限位支撑管2内设有拔拉杆3,在所 述升降限位支撑管2的底端设有与筒管5顶部螺孔6相配合的活动卡块4,所述 活动卡块4为L型设置且活动卡块4的转角通过旋转轴7与升降限位支撑管2 相连接,在所述支座1的顶部设有圆环槽8,所述圆环槽8设置在升降限位支撑 管2的外侧且与升降限位支撑管2为同心,在所述支座1的顶部设有与升降限 位支撑管2相连接的圆盘9,所述圆盘9的底面设置在圆环槽8内,在所述圆盘 9的顶面设有卡位扣槽10,在所述拔拉杆3的顶部设有锁位扣块11,所述锁位 扣块11与所述拔拉杆3的顶部通过销轴12活动连接,所述锁位扣块11的另一 端活动卡位在所述卡位扣槽10内,在所述支座1与所述圆盘9的底面之间设有 升降气缸13。
在所述拔拉杆3的顶部与所述圆盘9的顶面之间设有复位弹簧14。
在所述支座1上设有与所述升降气缸13相连接的控制按钮15。
在所述活动卡块4的端边上设有防滑凸纹16,所述防滑凸纹与筒管顶部的 螺孔相配合。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操作简单快捷,在使用时,活动卡块通过拔拉杆 的上下移动以转轴为中心旋转,从而使其端部抵压在筒管顶部的螺纹孔内,并 通过锁位扣块锁位固定,然后通过升降气缸将带动圆盘和升降限位支撑管移动, 从而完成将筒管从纺织机械的锭子拔出,而且在松开时只需要将锁位扣块松开 即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用稳定性好,适用性好,实用性强。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 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 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 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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