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木制玩具眼镜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829249.3 | 申请日: | 2015-10-23 |
| 公开(公告)号: | CN205182196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4-27 |
| 发明(设计)人: | 蓝龙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蓝龙飞 |
| 主分类号: | A63H33/22 | 分类号: | A63H33/22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323600 浙江省丽水***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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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多功能 木制 玩具 眼镜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木制玩具设备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多功能木制玩具眼镜。
背景技术
目前婴幼儿是指婴儿和幼儿的统称,一般是指0-3岁的小龄孩子,而婴儿一般是指0-1岁孩子,幼儿是指1-3岁的小龄孩子。而幼儿期是小孩最好动的时候,所以市场上设有各种各样的玩具来满足小孩的需求,而眼镜类的玩具是较为受欢迎的一种婴幼儿玩具,然而现在市场上的玩具眼镜大都功能单一,不能满足需求。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多功能木制玩具眼镜,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技术方案:一种多功能木制玩具眼镜,包括保护套、橡皮条、眼罩、固定钉、圆环、圆球、第一圆筒、第二圆筒、平面镜和连接杆,所述第一圆筒通过安插在第二圆筒内与第二圆筒相连,所述第一圆筒的一端活动设置有一圆环,所述圆环与圆球相连,所述第二圆筒的一端设置有一眼罩,所述第二圆筒的两侧还分别设置有一固定钉,所述橡皮条通过第二圆筒两侧的固定钉与第二圆筒相连,所述橡皮条上还设置有一保护套,第一圆筒和第二圆筒有两组,组合在一起的第一圆筒和第二圆筒还通过连接杆与另一组合在一起的第一圆筒和第二圆筒相连。
优选的,所述第一圆筒和第二圆筒设置为L形的,且在第一圆筒和第二圆筒的弯折处还分别设置有一平面镜。
优选的,所述圆球内设置有不同形状的花纹图案。
优选的,所述连接杆的长度为可调的。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多功能木制玩具眼镜,结构简单,功能多样,佩戴使用方便,儿童可以观察到较高的物体,通过该木制玩具眼镜,儿童可以学习到平面镜反光的原理。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中:1保护套、2橡皮条、3眼罩、4固定钉、5圆环、6圆球、7第一圆筒、8第二圆筒、9平面镜和10连接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多功能木制玩具眼镜,包括保护套1、橡皮条2、眼罩3、固定钉4、圆环5、圆球6、第一圆筒7、第二圆筒8、平面镜9和连接杆10,所述第一圆筒7通过安插在第二圆筒8内与第二圆筒8相连,使用时可以将第一圆筒7抽出第二圆筒8,从而改变观察的高度和视野,所述第一圆筒7的一端活动设置有一圆环5,所述圆环5与圆球6相连,通过圆环5可以转动圆球6,所述圆球6内设置有不同形状的花纹图案,在转动圆球6的时候可以观察到不同的形状和花纹,通过圆环5还可以将圆球6拿掉,从而观察外部的物体,所述第二圆筒8的一端设置有一眼罩3,对人的眼部具有保护作用,防止刮伤,所述第二圆筒8的两侧还分别设置有一固定钉4,所述橡皮条2通过第二圆筒8两侧的固定钉4与第二圆筒8相连,通过橡皮条2可以将玩具眼镜戴到头部上,从而固定在头部,所述橡皮条2上还设置有一保护套1,保护套1增加了与头部的接触面积,不会出现勒痕,不会感到不适,第一圆筒7和第二圆筒8有两组,组合在一起的第一圆筒7和第二圆筒8还通过连接杆10与另一组合在一起的第一圆筒7和第二圆筒8相连,所述连接杆10的长度为可调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节,所述第一圆筒7和第二圆筒8设置为L形的,且在第一圆筒7和第二圆筒8的弯折处还分别设置有一平面镜9,通过平面镜9的反光原理,可以将上部的影像反射到下部,从而反射到人的眼部。该多功能木制玩具眼镜,结构简单,功能多样,佩戴使用方便,儿童可以观察到较高的物体,通过该木制玩具眼镜,儿童可以学习到平面镜反光的原理。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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