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复篦式安全雨水井有效
申请号: | 201520644244.3 | 申请日: | 2015-08-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4898853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23 |
发明(设计)人: | 边艳志 | 申请(专利权)人: | 边艳志 |
主分类号: | E03F5/06 | 分类号: | E03F5/06 |
代理公司: | 德州市天科专利商标事务所 37210 | 代理人: | 谢建华 |
地址: | 253009 山东省德***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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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复篦式 安全 雨水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道路排水设施,特别是涉及一种复篦式安全雨水井。
背景技术
雨水井是常用的公路排水设施,现有技术中雨水井主要由井体和篦式井盖组成,其缺点是:当井盖损坏或遗失后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出现“井吞人”的现象。
发明内容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复篦式安全雨水井,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上述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复篦式安全雨水井,包括井体、上篦盖和下篦盖;
所述上篦盖设置在所述井体的上方,用于盖住所述井体的井口;所述上篦盖上设置若干排水槽;
所述下篦盖设置在所述井体内、所述上篦盖的下方,与井壁固定连接;所述下篦盖上设置若干排水槽。
优选的,所述井体的井口处设置上篦盖承接台,所述上篦盖承接台的上面安装所述上篦盖。
进一步优选的,所述井体的内部、上篦盖承接台的下方设置下篦盖承接台,所述下篦盖承接台的上面安装所述下篦盖。
进一步优选的,所述井体的内部、上篦盖承接台的下方设置下篦盖承接支架,所述下篦盖承接支架固定在井壁上,所述下篦盖承接支架的上面安装所述下篦盖。
更进一步优选的,所述下篦盖承接支架为U形支架,分别与井体四壁固定连接。
最优选的,所述U形支架两平行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对应固定井壁的长度的三分之二。可有效防止下篦盖的翻转。
优选的,所述上篦盖与所述下篦盖之间的距离为300mm至400mm。该距离可以保证当车辆碾碎所述上篦盖后车辆底盘被路面托住,不会造成所述下篦盖的损坏。
优选的,所述下篦盖材质为树脂、玻璃钢、PVC塑料或钢纤维混凝土。选用上述材质即可保证强度需要,又因材质的价值较低而起到防止盗窃的作用。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该实用新型采用双篦盖的复篦式结构,可有效避免“井吞人”的人身事故的发生。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主视图;
图4为A-A剖视图;
图中:1上篦盖、2下篦盖、3上篦盖承接台、4下篦盖承接台、5井体、6排水槽、7下篦盖承接支架。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4。须知,本说明书附图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实施例1:请参阅图1、图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复篦式安全雨水井,包括井体5、上篦盖1和下篦盖2;井体5的井口处设置上篦盖承接台3、篦盖承接台3的上面安装上篦盖1,上篦盖1上设置若干排水槽6;井体5的内部、上篦盖承接台3的下方设置下篦盖承接台4,下篦盖承接台4的上面安装所述下篦盖2,下篦盖2设置若干排水槽7;上篦盖1与下篦盖2之间的距离为300mm至400mm,该距离可以保证当车辆碾碎所述上篦盖后车辆底盘被路面托住,不会造成所述下篦盖的损坏;下篦盖2可采用树脂、玻璃钢、PVC塑料或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该实施方式适用于新建雨水井。
实施例2:请参阅图3、图4,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不同之处在于:用下篦盖承接支架7代替实施例1中的下篦盖承接台4,下篦盖承接支架7为U形支架,U形支架的两平行杆与井体5的井壁固定连接,U形支架的两平行杆之间的距离为不小于对应固定井壁的长度的三分之二。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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