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内开窗上开窗器的支架有效
申请号: | 201520554235.5 | 申请日: | 2015-07-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4960623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13 |
发明(设计)人: | 肖明坤;肖明鹏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锟鹏肖氏建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5F15/00 | 分类号: | E05F15/00 |
代理公司: | 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57 | 代理人: | 伍见 |
地址: | 215100 江苏省苏州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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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开窗 支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开窗器的部件,尤其涉及一种安装在内开窗上与开窗器连接的支架。
背景技术
开窗器是用于打开和关闭窗户的机器,为建筑行业的高新产品。开窗器从机械驱动方式上分有3种类型,齿条式开窗器、螺杆式开窗器和曲臂式开窗器。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开窗器,均需在窗户上安装支架,以便支撑开窗器,使得开窗器具备支撑点将窗户打开。
内开窗在当以其底部转动,将顶部向室内打开的情况下,窗户呈倾斜状态,支撑点为窗户底部,现有的连接窗户与开窗器的支架为直型,在窗户重力的作用下,长期使用后,支架会断裂,从而影响开窗器的使用。
有鉴于上述的缺陷,本设计人,积极加以研究创新,以期创设一种用于内开窗上开窗器的支架,使其更具有产业上的利用价值。
实用新型内容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以从两个角度上提供拉力以抵消窗户部分重力的内开窗上的开窗器的支架。
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内开窗上开窗器的支架,包括具有弯折结构的支架本体,所述支架本体一端沿其边缘折弯有撑板,所述支架本体的另一端上设有两相互平行的连接部,两所述连接部上均设有相对的轴孔。
进一步的,所述支架本体上弯折处的弯折角度为150~170°。
进一步的,所述撑板上设有若干固定孔。
进一步的,两所述连接部与所述撑板朝向相反。
进一步的,所述支架本体上弯折处的凸起部背对两所述连接部。
进一步的,两所述连接部的端部为圆弧形。
借由上述方案,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内开窗上的开窗器的支架能够提供两不同方向的拉力,可抵消窗户的部分重力,从而避免支架断裂,不会影响开窗器的使用。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并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以下以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参见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一较佳实施例所述的一种用于内开窗上开窗器的支架,包括具有弯折结构的支架本体10,支架本体10一端沿其边缘折弯有撑板20,撑板20上设有若干固定孔21,支架本体10的另一端上设有两相互平行的连接部30,两连接部30上均设有相对的轴孔31,轴孔31以便连接部30与开窗器枢轴连接。
具体的,支架本体10上弯折处的弯折角度为150~170°,弯折角度太小,弯折处过于凸出,开窗器在将窗户关闭时,会使窗户与窗框之间留有缝隙,不能将窗户完全闭合;弯折角度太大,使得支架本体10趋于平坦,支架本体10对窗户提供的拉力相对传统的直型支架提升不明显。
由于本实用新型的支架是安装在窗户上与开窗器连接,撑板20通过螺钉锁紧在窗户上,两连接部30与开窗器枢轴连接,需将两连接部30与撑板20朝向设置为相反,以使得开窗器在将窗户关闭时不留缝隙。
更进一步的,支架本体10上弯折处的凸起部11背对两连接部30,可进一步确保开窗器在将窗户关闭时窗户与窗框间不留缝隙。
由于两连接部30是与开窗器枢轴连接,开窗器会相对连接部30转动,为避免连接部干涉到开窗器,本实用新型中将两连接部30的端部设为圆弧形。
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内开窗上的开窗器的支架,在安装时,将撑板20通过螺钉锁紧在窗户边上,电动开窗器固定在窗框上相应的位置上,将电动开窗器的伸缩头与连接部30枢轴连接,且支架本体10上弯折处的凸起部11背对窗户的开口,通过受力分析可见,当窗户在打开状态下,在窗户重力的作用下,支架本体10上弯折点两侧产生不同方向的拉力,两拉力的夹角为弯折处的夹角,即支架本体10上可产生两个不通过角度的拉力,两拉力合成一倾斜向上的合力,该合力又分解成水平方向的力与纵向向上的力,纵向向上的力则抵消窗户的部分重力,从而减少了支架的承受力,避免支架断裂。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变型,这些改进和变型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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